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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認為中國大陸用禁訴令抵制保護智慧財產

《華爾街日報》2021.9.6報導,自2020年迄今,中國大陸法院開始採取禁訴令的方式,阻止外國企業採取法律行動來保護其商業秘密。

u  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s

為了在解決國際私法爭議時能維護本國及其國民的利益,各國在國際民事管轄權上競爭激烈。英美等國以擴張本國法院管轄權範圍為手段,採取「實際控制」管轄原則、「長臂管轄」原則。由於各國所施行的實體法、程序法、衝突法及公共政策不盡相同,國際私法爭議的當事人在選擇法院時最好先權衡在某一國家法院進行訴訟的利弊,不同的當事人可能會各自選擇在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或者在一方當事人已選擇在一國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透過提出對該國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並向另一對自己有利的國家法院起訴,以使訴訟朝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向發展;即使同一當事人也可能選擇在多個國家的法院起訴,從而實現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由此衍生了「挑選法院」或「擇地訴訟」現象,產生了大量平行訴訟。

禁訴令源自英國法院,目的在禁止或限制一方當事人違反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或是違反專屬管轄權條款(Exclusive Jurisdiction Clause)而在他國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雙方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一方卻不按約定開啟仲裁程序,而在法院提起訴訟,或在非仲裁協議所約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就會被視為違反仲裁協議,則未違約的一方可以向仲裁協議中所規定的仲裁所在地國家法院提出申請禁訴令。

禁訴令是針對當事人本身的命令,目的是干涉當事人的行為,而非針對所涉及的他國法院,但實際上禁訴令會間接產生干涉他國法院司法主權和管轄權之效果。基於國際司法間的國際禮讓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各國法院彼此間需相互尊重和認可。法院在審查禁訴令申請時,會要求申請人不得無故拖延提出申請的時間(需有及時性),且需在所涉及的法院訴訟程序有實質性進展前提出申請,申請人也要特別注意,不能自願參與由被申請人提出的任何非契約約定的法院程序,以免被認定為間接默示接受了他國法院的管轄,放棄了其在仲裁協議下主張仲裁的權利,導致喪失申請禁訴令的權利。

禁訴令雖然是針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約束,但通常會被送達所涉及的國家法院執行,但因司法主權獨立,所以國家法院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如何處理其法律程序,此時判決是否能得到他國的認可和執行,取決於該國是否為2005年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2005 Hague Choice of Court Convention)成員國,或國家間是否存在互惠協議。中國大陸2017年已經簽屬了海牙《法院選擇協議公約》,但尚未批准,也沒有和其他國家簽署雙邊協議,所以他國禁訴令及判決在中國大陸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反之亦然。

u  標準必要專利(SEP)交叉授權引發禁訴令亂象

近年隨著標準必要專利案件增加,在考量全球佈局的前提下,各國平行訴訟挑選法院禁訴令的情形也隨之增加。過去各國法院多能相互尊重,不會互相干預;但當事人從訴訟統計數據來挑選法院進行訴訟,對SEP的全球性授權費率這類案件來說,哪個國家法院有管轄權可能影響格外重大。

2017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英國初審法院訂出了SEP授權費率在全球範圍內適用的規則,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認為雖然英國市場只佔被告Huawei銷售總額的1%,但雙方SEP授權標的中包括了非英國專利,基於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的SEP政策,只要雙方爭議涉及SEP授權問題,英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同年,美國聯邦加州中區法院也在TCL v Ericsson案,訂出了另一套不同通訊技術專利在不同地區市場的費率表。可以說針對SEP授權費率的爭議,各國法院對管轄權還沒有太大爭議,互相尊重。

但是從2020年起,禁訴令卻讓各國開始掀起軒然大波。在Huawei & ZTE v Conversant爭議中,德國Dusseldorf法院判決華為和中興的手機對Conversant的兩項標準必要專利構成侵權,禁止這兩家公司在德國銷售支持UMTS的手機和平板電腦;中興立即提起上訴,華為則向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禁訴令,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就Huawei v Conversant案對Conversant下發禁訴令,要求Conversant在案件上訴審理期間,不得執行德國Dusseldorf法院的判決,否則將對Conversant處以每日100萬人民幣的罰款。

此外,2020.8.28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20.9.20武漢市中級法院也分別對Xiaomi v ConversantXiaomi v InterDigital的訴訟,發出禁訴令。最初是Xiaomi起訴InterDigital,要求中國大陸武漢中院訂出符合FRAND原則的授權費率, InterDigital則隨後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對Xiaomi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申請了對Xiaomi的禁訴令;中國大陸武漢中院先在2020.9.20InterDigital核發了不得在印度續行訴訟的禁訴令,而印度德里高院則認為InterDigital在印度提起訴訟目的是為了阻止侵權,在中國的訴訟則是為了確定SEP費率,二者訴訟目的不同,所以2020.10.9同意了InterDigital的反禁訴令(anti anti-suit injunction)申請,藉以反制中國大陸武漢中院的禁訴令,印度德里高院還強調,Xiaomi透過詐欺行為取得中國大陸武漢中院的禁訴令,而中國大陸武漢中院的禁訴令違反了國際禮讓原則。

Huawei v Conversant案中,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則表示,Huawei在中國大陸提起的SEP訴訟和Conversant在德國提起的專利侵權糾紛在性質上是不同的。但是,德國Dusseldorf法院決定停止侵權的前提是SEP權利人Conversant在談判過程中提出的SEP使用費率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視(FRAND)原則。因此,兩案的審理對象部分重疊。

OPPO v SHARP案中,OPPO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裁決FRAND費率,SHARP認為中國大陸法院無管轄權而向最高人民法院對管轄權問題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2021.9.2終審判決,認定中國大陸法院對SEP全球費率的決定具有管轄權。這個判決也是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明確表示對SEP授權費率的決定和相關條款有管轄權。

u  中國大陸主張現行法令對禁訴令有合理法源

中國大陸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00 條可作為授予與普通法禁止訴訟禁令具有類似效果的禁令: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裁定保全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或者強制對方當事人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作為,對執行判決有困難的,或者一方因對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遭受其他損害。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不經當事人申請,對保全措施作出裁定。」

因此,如果該行為可能使中國大陸的判決難以執行或對另一方造成其他可能的損害,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限制一方當事人提起平行外國訴訟的裁決。

u  外國認為中國大陸利用禁訴令抵制保護智慧財產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20214月曾提到,中國大陸法院發布廣泛的反訴訟禁令,令人擔憂,SEP之權利人也對中國大陸法院在這類糾紛中頻發禁訴令的做法,表示強烈關切。由於中國大陸法院在沒有通知也未提供當事人參與禁訴令程序的情況下就發布了禁訴令,且自20208月首次發布禁訴令以來,中國大陸法院在其他SEP案件中迅速發布了更多禁訴令,其中一些禁訴令甚至不限於禁止執行某一特定外國程序的命令,而是廣泛地禁止權利人在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維護自己的專利,不遵守中國大陸法院禁訴令的公司可能面臨每天最高10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對此,中國大陸法院則認為因為個案與中國大陸有緊密關聯,所以中國大陸法院當然有管轄權。例如:OPPO v SHARP案中,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除了支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可決定SEP的全球授權條款,同時也駁回了曾一同參與SEP授權談判的SHARP子公司ScienBizip Japan同列為OPPO v SHARPFRAND訴訟案被告。因為OPPO大部分資產都在中國大陸,而FRAND糾紛涉及契約和專利法問題,當事人在哪個國家談判、進行產品開發、實施專利、簽訂授權協議…,都會影響管轄權的權衡。2019OPPO在中國大陸佔全球銷售量的70%,也在中國大陸開發製造產品,未來SEP授權都與中國大陸有關,所以中國大陸認為其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實則SEP案件管轄權的決定應該全面考量所有因素,不是單純以產品在某地的銷售額來決定。OPPO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請求裁決FRAND費率,SHARP則同時也向德國、日本和台灣法院對OPPO提起了多件SEP授權的平行訴訟;在中國大陸對SHARP發布禁訴令後,德國也對OPPO發布了禁訴令;但SHARP面對違反禁訴令每天人民幣100萬元的高額罰款,最後選擇順從中國大陸的禁訴令,自願無條件撤回了德國法院的禁訴令。

Huawei v Conversant案中,德國Dusseldorf法院作出了有利Conversant判決的當天,Huawei立刻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禁訴令,請求Conversant不得執行德國Dusseldorf法院的判決,中國大陸最高院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內也立刻對Conversant發布了禁訴令,否則就要處以每天100萬人民幣的罰款。最後迫使雙方重新談判,將全球平行糾紛訴訟以協議和解方式解決。

Xiaomi v InterDigital案中,2020.9.20武漢市中級法院對InterDigital發布禁訴令後,最後雙方也是重啟談判,協議解決,並於20218月達成和解。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自豪地認為,禁訴令在實務上不啻為一種有效的工具,可以遏止全球不同司法管轄區內同時進行的平行訴訟。但是其他國家卻認為,中國大陸是不當地利用禁制令,單方面決定智慧財產權的價值。美國議員認為,中國大陸正在利用禁制令對SEP案件達到強制技術授權的效果,並迫使擁有SEP的公司重新談判,接受一個不太有利的協議;這是中國大陸利用禁訴令抵制保護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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