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大陸兩岸

 中國大陸2020年度商標異議、評審典型案例

【資料來源:國知局商標局】

2020年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局持續打擊商標惡意註冊和囤積行為,防止「傍名牌」「蹭熱點」等商標申請行為,引導公眾建立正確的商標註冊觀念。國知局知識產權保護司聯合商標局評選出了10件具有代表性的商標異議、評審典型案例,摘要如下:

1.33953937號「中智行」商標異議案

【事實摘要】

異議人: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徐豪傑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人惡意搶註異議人在先使用的「中智行」商標;在多個類別上申請註冊了170餘件商標,其中多件商標與他人在先企業名稱特取部分完全相同;不以使用為目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異議決定: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異議人已於貨運、河運等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在先使用「中智行」商標、企業名稱特取部分並具有一定影響。但被異議人先後在20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註冊了170餘件商標,其中數十件商標與他人企業名稱特取部分相同或近似,被異議人並未提交上述商標使用的證據、使用意圖及創作來源,其申請註冊商標數量明顯超出市場主體的正常需求。結合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具有一定獨創性的企業名稱特取部分文字完全相同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指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情形。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4條規定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適用需要被異議人的申請註冊商標達到一定數量,但並沒有絕對量化的標準,也不應簡單地從申請數量去判斷,而應從申請商標的「量」與「質」等多個維度考量、評價申請人的申請行為。

2.31919844號「草薙家族草薙京冒菜」商標異議案

【事實摘要】

異議人:日商SNK股份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李興軍

異議人主要理由:「草薙京」是異議人《拳皇》等作品中獨創的重要角色名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侵犯其享有的合法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32條。

異議決定:被異議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指定使用服務來源於「草薙京」角色名稱的相關權利人或與其具有特定聯繫,進而產生混淆、誤認,使被異議人獲取本應屬於異議人的交易機會。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不當利用了異議人所創立角色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可能會使異議人喪失因該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價值或商業機會,對異議人在先權益造成損害,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註冊已構成商標法第32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

【典型意義】

在判斷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損害他人角色名稱權益時,需要綜合考慮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以及是否存在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角色名稱的保護範圍與其知名度和影響力成正比,知名度越高影響力越大,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越大,保護範圍越寬。當申請註冊的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角色名稱衍生產品或服務具有重合可能性時,應當從保護角色名稱承載的正當利益、防止相關公眾誤認的角度出發,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3.24438839號「亮神」商標異議案

【事實摘要】

異議人:永康市杜德工貿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蕪湖烏梢蛇商貿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的第9807838號「亮神 LIANGSHEN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人及其關聯公司惡意囤積商標2,000多件,多為天貓旗艦店名稱,不具備註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

異議決定:被異議人及關聯公司除被異議商標外還申請註冊了大量與他人在先註冊或在先使用的商標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被多家主體提出異議,被異議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釋。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該註冊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44條禁止「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立法精神。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

【典型意義】

該案與其他惡意搶註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被異議人並非搶註知名品牌,而是搶註天貓網店名稱。對於此類註冊申請的審查不限於申請人,還會考量與申請人存在特定關係的主體。在異議程序中通過查詢關聯企業資訊、商標申請審查、關聯案件審理情況等,對商標申請人及關聯企業的申請註冊行為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甄別是否具有惡意註冊情形,從而有效地限縮申請人惡意註冊的空間,更能實現立法意圖,維護正常的商標註冊和管理秩序。

4. 33838169號「好待百」商標及第33827187號「夢多加喱」商標異議案

【事實摘要】

異議人:好侍食品集團本社株式會社

被異議人:南京姚盛商貿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好待百」與「夢多加喱」是對其引證商標的改動、拆分,被異議商標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30條規定。

異議決定:異議人的「好侍」與「百夢多」商標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在咖喱產品行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其在文字構成上近似,且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食用澱粉、咖喱粉等類似商品,並存使用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30條規定。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

【典型意義】

對於將他人知名商標進行改動、拆分等方式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在商標審查時,不再孤立審查,割裂各商標之間的內在聯繫,而是將申請人在同一主觀惡意支配下申請的系列商標作為整體考慮,將上述多個異議案件合併審理,從而全面考慮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在先商標的知名度、在後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等因素,以達到制止「傍名牌」行為、實現公平公正的審理結果之目的。

5. 33255177號「橙米 CNMI」商標異議案

【事實摘要】

異議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被異議人:泉州廣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第10674961號「MI」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侵犯了異議人在先美術作品著作權。

異議決定: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具有獨特設計的引證商標,雙方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表明異議人對該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而被異議商標英文部分中的「MI」與該作品在設計手法、表現形式、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實質性近似,被異議人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構成對異議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

【典型意義】

在認定商標近似時,堅持整體觀察,並充分考慮異議人在先商標知名度,被異議人攀附其商譽之主觀意圖;在認定侵犯著作權時,準確理解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回歸著作權保護之本意。該案典型意義在於,在商標權與著作權並存的情況下,釐清兩種權利的保護要件和規則,兩個條款的運用並行不悖,有力制止了商標註冊申請中的「傍名牌」「搭便車」等行為。

6.36699370號等97件「雲銅」系列商標無效宣告案

【事實摘要】

申請人:雲南銅業(集團)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雲南雲瑞之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美國奧洛海集團公司、中國雲銅集團有限公司

申請人主要理由:「雲銅」作為申請人企業名稱的簡稱,已經與申請人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係。美國奧洛海集團公司、中國雲銅集團有限公司均系以雲南雲瑞之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核心設立的公司,上述3家公司聯合囤積註冊大量「雲銅」等爭議商標,虛假宣傳,以牟取非法利益,違反了商標法第4條、第44條規定。

無效宣告裁定: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的簡稱完全相同,被申請人三方核心股東重合,具有關聯關係,其大量申請、囤積註冊商標,以合作為名索取高額轉讓費,同時利用註冊商標進行惡意訴訟,明顯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通過搶註商標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構成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所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及第44條第1款規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當商標權利人的註冊行為不具備真實使用意圖,且造成對商標註冊秩序的擾亂和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衝擊時,可以同時適用商標法第4條和第44規定,多效並舉,合理運用法律規範商標註冊行為。

7. 32315366號「圖形(三維標誌、指定顏色)」商標駁回複審案

【事實摘要】

申請人:費列羅有限公司

駁回理由: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違反了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3)項規定。

申請人複審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由獨特的蛋殼造型、顏色組合設計和文字商標組合,使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經過多年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係。

駁回複審決定:申請商標中帶有指定顏色的蛋殼狀三維標誌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顯著性,外文「Kinder」使用在複審商品上亦具有顯著性。同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該三維標誌自進入中國大陸市場起就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和推廣,在巧克力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並與申請人形成唯一對應關係。因此,申請商標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顯著性,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甜食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目前商標申請人申請註冊立體商標的案件日趨增多,該案從三維標誌商標的顯著性與功能性審查方面進行逐一分析論述,明確了二者的關係,並結合案例重點分析了三維標誌商標經使用取得顯著性所需要考量的因素,可為此類涉及非傳統類型商標案件的解決提供有益思路。

8.18338886號顏色組合商標無效宣告案

【事實摘要】

申請人:湖南傑希重工有限公司、惠州市契貝科技有限公司、鄧紅娥、湖南鵬翔星通汽車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不符合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審查要求;爭議商標的顏色組合是行業內機械產品的通用色且未經被申請人大量使用並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無效宣告裁定:被申請人按照《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顏色組合商標形式審查規定的要求提交了表示顏色組合方式色塊的彩色圖樣並進行了相關聲明、說明了顏色名稱和色號、描述了其在商業活動中的具體使用方式,符合顏色組合商標的形式審查要求。同時,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顏色組合已經成為同類商品的描述性顏色。此外,該顏色組合經展示和宣傳已與被申請人形成了對應關係,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並不違反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目前顏色組合商標逐漸成為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一種重要標誌。作為非傳統商標,顯著性是顏色組合商標審查的難點,該案從顏色組合商標的可識別性、固有顯著性、使用獲得顯著性等多方面進行了深入剖析,對厘清顏色組合商標顯著性的問題進而滿足顏色組合商標保護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9. 12676248號「上海故事STORY OF shanghai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事實摘要】

申請人:上海故事絲綢發展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綾絕頂服飾有限公司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上海故事」是申請人使用多年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註冊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的第10087133號「上海故事」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有意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的行為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被申請人股東的親屬曾在申請人公司工作,屬於明知爭議商標存在並進行搶註的行為。

無效宣告裁定:被申請人主張商標法第59條旨在保護已經在市場上在先自創並善意使用的未註冊,但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有人的權益並非商標授權確權條款。該案通過口頭審理,雙方當事人間的身份及特定關係得以當庭查證,並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確認。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在引證商標申請日前,被申請人在先自創並善意使用了「上海故事」及「STORY OF shanghai」商標,被申請人請求爭議商標應與引證商標共存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該案是首次運用巡迴評審方式進行口頭審理的商標案件。通過巡迴評審方式深化便利化改革,方便了京外當事人,不僅有利於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公平公正授權確權,嚴厲打擊商標惡意註冊行為,而且有益於便民利民高效評審,提升公共服務水準。

10. 17393381號「佳麗芙Jialifu」商標無效宣告案

【事實摘要】

申請人:S.C.莊臣父子公司

被申請人:楊冬平

申請人主要理由:爭議商標原申請人馬繼輝是經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廣州市洋智廣告設計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東,該代理機構轉以自然人股東名義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系惡意囤積商標並進行轉讓牟利。

無效宣告裁定:馬繼輝申請註冊2000餘件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且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由該代理機構代理申請。馬繼輝與代理機構具有搶註他人商標、囤積商標的共同故意,爭議商標原申請人的行為應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同時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不屬於商標法第19條所規定的「代理服務」,雖後經轉讓,但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時所具有的不正當性不因爭議商標轉讓而改變。綜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與商標代理機構具有串通合謀行為或者具有特定關係的人搶註、囤積商標的行為,應視為商標代理機構的行為,適用商標法第19條規定予以規制。同時,爭議商標現註冊人是否善意受讓取得爭議商標不影響對上述行為的判斷,因為「毒樹之果」缺乏受法律保護的正當性基礎。

            

Top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深白設計
Best viewed with IE8.0 or higher with 1024*768 re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