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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高院終審認定「樂拼」對「樂高」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競爭

【資料來源:人民法院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博】

原告:樂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高公司」)

被告: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致科技」)

廣東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份公司(以下簡稱「美致二分公司」)

汕頭市智樂拼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樂拚公司」)

n   終審判決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4.1公布有關「樂高vs樂拚」系列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競爭訴訟案件終審判決,認定「樂拼」的生產廠商,即被告等三公司,對原告「樂高」商標構成侵權及不正競爭;被告態度惡劣,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應賠償樂高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人民幣(以下同)3千萬元。

n   事實摘要

2015年起美致公司等開始複製樂高玩具,生產出大量含有「樂拚」中文及英文字樣系列的玩具商品,其中多款標識侵害「樂高」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此外,美致公司的一個商標名稱還與樂高公司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近似,也構成不正競爭。一審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美致公司等三被告應賠償原告樂高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300萬元。

兩造對一審判決賠償金額均有異議,遂向廣東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查明:「樂高」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與宣傳,在玩具市場上有極高知名度,早已成為相關公眾用於識別樂高商品的主要標識。美致公司一系列使用「樂拚」標識,在顏色組合、表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與「樂高」極為相似,極易致公眾混淆,從而削弱「樂高」系列商標的顯著性,對其市場聲譽造成貶損。美致公司持續複製樂高玩具長達4年,對樂高公司8個註冊商標和1個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業名稱(即「樂高」特取部分)構成侵害。

另,美致公司負責人指使他人註冊系列侵權商標,設立工廠生產侵權玩具,透過美致二分公司經營場所、廣州國際玩具及模型展覽會、代理商經營場所等實地陳列和大量銷售,還透過網站、郵件、微信及發展代理商等多種管道銷售侵權產品,非法營業額高達3.3億元;又根據淘寶網路公司提供的「樂拚」商品銷售數據,可合理推定侵權產品的銷售金額超過5億元。

經參考相關行業利潤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權產品的整體獲利應遠超過1.6億元。

綜上,廣東高院終審判決:美致公司侵權持續時間長、規模大、獲利多,且富設計性和組織性,攀附、模仿樂高公司的惡意明顯,屬於嚴重侵權行為,應從重判賠,所以對樂高公司提出的損害賠償額要求全數支持,改判「樂拚」應賠償「樂高」相關經濟損失3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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