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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考慮歷史背景,改判同鑫公司、森德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資料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號:(2020)最高法民再25 /2018)津民終457號民事判決

ü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北方國際集團天津同鑫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同鑫公司」)

ü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天津市鸚鵡樂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鸚鵡公司」)

ü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天津市森德樂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德公司」)

           事實摘要

40540號「鸚鵡PARROT及圖」商標,由中國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申請註冊,核准後用於出口天津市樂器廠生產的手風琴;商標後來讓與給天津文教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此公司因企業轉制改成立北方同鑫公司,故商標最後移轉給北方同鑫公司。北方同鑫公司與森德公司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契約,所以森德公司亦成為本案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119207號「鸚鵡YINGWU及圖」由天津市樂器廠於1979.10.31申請商標,2004.9.14才讓與給鸚鵡公司。

多年來,天津文教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和天津市樂器廠就上述二件鸚鵡商標權屬爭議不斷,經過中國大陸相關部委、協會多次協調,2000.11.1曾簽訂《關於解決鸚鵡牌商標確權問題的協議》,約定由天津文教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授權天津市樂器廠在手風琴等商品上無償使用,且區分銷售區域:天津文教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主要負責外銷「鸚鵡PARROT」牌手風琴,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收購天津樂器廠的手風琴供出口,契約約定授權使用期限至2003.2.28,期滿後雙方未續約,致生訴訟。

2012.7.17商標局就鸚鵡公司對第40540號「鸚鵡PARROT及圖」提出的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撤銷的申請,認為申請無理由駁回,第40540號「鸚鵡PARROT及圖」商標繼續有效。

然而,北方同鑫公司因開始將「鸚鵡PARROT」牌手風琴在中國大陸內地銷售,又授權森德公司也在內地銷售,天津市樂器廠認為侵害了「鸚鵡YINGWU及圖」的商標專用權,故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北方同鑫公司不得在中國大陸內地自行銷售及授權他人銷售「鸚鵡PARROT及圖」牌手風琴,並要求共同賠償鸚鵡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同)100萬元。

           本案爭點:

1.          北方同鑫公司、森德公司在中國大陸內地銷售「鸚鵡PARROT及圖」牌手風琴,是否構成對鸚鵡公司「鸚鵡YINGWU及圖」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2.          若構成侵權,賠償數額如何決定?

           一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北方同鑫公司/森德公司構成侵權/不正競爭(201802民初707號民事判決)

1.          二件鸚鵡商標均屬有效註冊狀態,是因為早期外貿企業和國內銷售二分體制的結果,有其特殊歷史背景。二商標的商品均來自天津市樂器廠,社會也將其視為同一商標、相同品質商品看待,只是因為內外銷不同貼附不同商標。

2.          二件鸚鵡商標圖樣、中文、整體構圖完全相同,屬於近似且極易混淆的商標。

3.          北方同鑫公司在國內自行銷售或授權他人銷售,違反商標法第57條第7項「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4項「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二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2018津民終457號民事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應尊重二件鸚鵡商標的歷史發展沿革及背景,二商標屬高度近似且容易混淆的標誌;但「鸚鵡YINGWU及圖」具有較高知名度,對其應有較強的法律保護,因此北方同鑫公司在大陸內地自行銷售或授權他人銷售,均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考慮涉案商標的具體情況,酌情判賠人民幣2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2020最高法民再25號)

1.          「鸚鵡YINGWU及圖」2004.9.14既經核准讓與鸚鵡公司,即應取得該商標專用權;但北方同鑫公司依法受讓取得「鸚鵡PARROT及圖」,一樣應受法律保護,因此本案應充分考慮事件的歷史背景,才能決定。

2.          二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視覺效果方面均有不同,並非同一商標,各自專用權範圍應以商標法規定加以認定。以出口和內銷商品為標準劃分,與商標法以商品或服務類別為依據劃分的基本規定衝突,亦不符合「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之法律要求。

 

3.          2020.10.13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鸚鵡公司在本案訴訟請求不成立,一審、二審將「鸚鵡PARROT及圖」商標專用權限縮於出口商品,欠缺法律依據,屬於適用法律錯誤,對此予以糾正,故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鸚鵡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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