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大陸兩岸


標示非真正地理位置
之建案名稱,可能被認定為商標使用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
 

中國大陸阿那亞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阿那亞集團)自2015年起陸續以「阿那亞」申請了一系列商標,詳參見下表1

秦皇島河北昌黎縣汐岸海景酒店(下稱汐岸酒店)、北京趣拿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趣拿公司)因為在酒店名稱中使用「汐岸阿那亞店」之字樣 ,侵犯了阿那亞集團的「阿那亞」文字商標專用權,阿那亞集團遂將「汐岸酒店」、「趣拿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阿那亞」位於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新區黃金海岸腹地,曾被《中國國家地理》雜誌評選為中國大陸最美八大海岸之一,是一個全資源濱海旅遊度假綜合體社區(非旅遊景區)。社區內有北方馬爾地夫之稱的海邊風景,也有海灘酒吧、世界上最孤獨的孤獨圖書館,還有浪漫的海邊禮堂。(實景請參見圖2


2:原告具體使用系爭商標之態樣

 本案爭點:被告汐岸酒店使用「汐岸阿那亞店」、「黃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亞店)」標識的行為是否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

 原告阿那亞集團主張:

  1. 阿那亞社區位於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是眾所週知的度假勝地,其享有的「阿那亞」商標已經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2. 20196月阿那亞集團發現汐岸酒店經營的「黃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在其店面招牌中使用「汐岸 阿那亞店」標識,同時在「去哪兒」等網站中使用「黃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亞店)」,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3. 趣拿公司作為「去哪兒」網站的經營者,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與汐岸酒店共同侵犯了阿那亞集團的商標權。
  4. 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同)150萬元及合理開支16.5萬元。

 【被告1】汐岸酒店不同意阿那亞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主張:

  1. 使用「阿那亞店」的目的是為了標識地理位置,不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2. 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亞店」標識與阿那亞集團使用涉案商標的方式完全不同,且汐岸酒店提供住宿服務,涉案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類別為飯店,二者的服務類別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3. 汐岸酒店使用「阿那亞店」標識的時間較短,不會對阿那亞集團造成損失,亦沒有獲利。

【被告2】趣拿公司不同意阿那亞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主張其僅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收到起訴狀後已立即對汐岸酒店及相關團購項目進行下線。

 2020/10/16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判決汐岸酒店侵犯了阿那亞集團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消除影響並賠償阿那亞集團之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6.5萬元:

1. 不足以證明「阿那亞」已經具有地理名稱的含義:

(1) 涉案商標「阿那亞」文字並非已有的經過法定程序命名或具有地理實體含義的地理名稱,故涉案商標並非固有的地名。

(2)    阿那亞社區既然是不動產,確實可以發揮標識位置的功能,但不能由此當然認為不動產名稱就可以當成地名或具有地理名稱的含義。

(3)    本案並無證據證明存在以「阿那亞」命名周邊建築、橋樑、道路等,也無證據表明「阿那亞」作為地理名稱被相關公眾廣為認可和使用;相反地,「阿那亞」仍然穩定發揮其標識阿那亞社區這一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固有功能。

2. 汐岸酒店不具有使用「阿那亞店」字樣的正當理由:

(1) 汐岸酒店距離阿那亞社區近6公里之遠,其使用「阿那亞店」標識位置缺乏合理依據;

(2) 以「某某店」來標識地理位置的市場主體通常是開展連鎖經營,透過標註地理位置在各門店間進行區分,且各門店經營場所與其所標註位置極為接近,從而實現準確定位店鋪的目的。被告汐岸酒店在秦皇島市僅經營一家汐岸海景酒店,故汐岸酒店並無以地理位置區分門店的客觀需要,而涉案網站中「黃金海岸汐岸海景酒店(北戴河阿那亞店)」的使用行為,汐岸酒店以距離極近(距其約200米)的「黃金海岸」標註了其地理位置後,更加使其使用6公里外的「阿那亞」標識地理位置喪失合理性。

(3)  庭審中,汐岸酒店明確表示其不選擇其他與其距離較近的標誌性地點標註位置,是因為上述地點遠不如阿那亞社區知名,攀附阿那亞社區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主觀故意十分明顯。

(4) 汐岸酒店將「汐岸海景酒店阿那亞店」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表明汐岸酒店將「阿那亞店」作為其識別服務來源的標識的組成部分使用。

3. 涉案商標及阿那亞品牌已經在全中國大陸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對於與阿那亞社區同位於秦皇島昌黎縣的汐岸海景酒店而言,其被訴使用行為使相關公眾有較大可能認為汐岸海景酒店屬於阿那亞社區的一部分,或者認為汐岸海景酒店與阿那亞社區存在合作等關聯關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4. 法院認可趣拿公司答辯意見,同意趣拿公司僅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收到起訴狀後立即對汐岸酒店及相關團購項目進行下線,故認定趣拿公司不需承擔責任。

本案宣判後被告曾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法院對於知名不動產不當然具有地理名稱的含義,以及非連鎖店以他人知名大樓名稱標註其地理位置,認定屬於攀附他人的見解,洵屬正確,值得參考。 

Top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深白設計
Best viewed with IE8.0 or higher with 1024*768 re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