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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東法院判決
NEW BARLUN不正競爭賠償人民幣一千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微信號】

2020416日上海市浦東法院對「新百倫v. 紐巴倫)」的不正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宣判擁有「NEW BARLUN」品牌商標權的紐巴倫(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巴倫」)應停止對擁有「New Balance」品牌的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百倫」)的不正競爭行為,並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下同)1,0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相關法律費用80萬元。

[說明] 左圖為原告新百倫運動鞋的經典設計,在鞋兩側中央位置靠近鞋帶處使用大寫英文字母「N」做為裝飾,此一設計已經和該品牌運動鞋產生緊密聯繫,成為識別商品來源的首要標識。右圖則為紐巴倫所生產的運動鞋,鞋兩側使用「斜槓N」作為裝飾。

 爭議:運動鞋上都有N字母標識

本案兩造的「New Balance」和「NEW BARLUN」兩個品牌,不僅運動鞋兩側都使用了只有細微差別的大寫字母「N」,而且讀音、寓目印象近似,讓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因此,新百倫以紐巴倫、趙城鵬構成不正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3千萬元。

原告新百倫主張: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是美國著名的運動製品生產商,其擁有的「New Balance」品牌運動鞋在中國大陸擁有極高知名度及市場占有率,且該公司先後在中國大陸註冊了「New Balance」、「NB」、「N」等系列商標。而原告因取得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的非專屬授權,所以有權在中國大陸使用上述商標,及「New Balance」品牌特有的N字設計裝飾運動鞋,且有權單獨對相關侵權行為及不正競爭行為提起訴訟。原告認為被告紐巴倫大量生產、銷售兩側印有「斜槓N」的運動鞋,侵犯了新平衡體育運動公司上述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和商品設計,被告持續實施不正競爭行為,導致原告商品評價降低,商譽貶損,致原告受有巨大損失,被告趙城鵬則透過經營店鋪對外銷售相關商品,亦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原告向上海浦東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紐巴倫則主張:紐巴倫擁有註冊第997335號、第4236766號等斜槓N字母之商標權,依法享有在核准商品類別上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且上述商標現均為合法有效商標,依法應得到保護。故其在運動鞋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競爭。

此外,被告亦提出:原告鞋兩側之N字母標識雖於2010年(2010/8/6初審公告)註冊為第5942394號商標,但現被告亦已取得斜槓N的商標註冊,有權在核准的商品類別上使用其已註冊之商標;原告以其N字母設計在鞋類商品上仍有一定影響力為由,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主張紐巴倫公司使用註冊第4236766號、997335號系列商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請求權基礎。

被告趙城鵬則主張:其店鋪商品全部通過正規進貨管道從紐巴倫公司購進,不構成對原告的侵害,原告訴請的50萬元賠償額也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其經營的店鋪已停業並註銷。

 法院判決:註冊商標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權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作為各自商品設計中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原告、被告使用的兩個N標識均是大寫英文字母N的視覺效果。在隔離比對的情況下,特別是鞋類商品作為大眾消費品,消費者通常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兩個標識在要素構成、視覺效果方面區別並不明顯,其細微差別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注意,二者構成近似。

紐巴倫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在明知原告的鞋兩側N字母設計具有一定影響的情況下,仍然在其生產的同類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近似標識,其攀附原告商譽、造成市場混淆的主觀過錯明顯,客觀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外,紐巴倫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實際損失及紐巴倫公司獲利數額均不能確定,但現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超過了法定賠償數額的上限500萬元,法院綜合原告鞋兩側N字母設計的知名度較高以及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時間較長、範圍較廣、主觀過錯較為明顯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1,000萬元,並對8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此外,無證據證明趙城鵬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且其店鋪已停止營業並註銷。原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缺乏法律基礎也無現實必要,故對於趙城鵬的全部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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