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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聯網法院統計
著作權案件過半屬於圖片侵權

 

 【資料來源:人民網】

201899日至20203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案件54,844件,其中知識產權案件42,121件,占76.8%。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件42,080件,所占比率高達99.9%。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圖片類著作權侵權案件占著作權案件的一半以上。從訴訟主體來看,原告相對集中,主要為專業圖片公司,涉案數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訴的圖片類案件,占全部圖片類案件的43%;被告相對廣泛,以新聞網站主辦單位、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用戶為主。

在實務上,法院一般根據圖片本身獨創性、創作難度等判決賠償額度。例如:普通網路使用者因著作權意識不強,在自媒體轉載文章時將小幅圖片作為配圖使用,遇此類情形,法官會從平衡權利人和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合理確定判賠數額,實務上單張圖片最低判賠人民幣(以下同)300元,最高5,000元。

媒體從業人員表示:在編輯的過程中確實會特別注意圖片的著作權,看到同行因為插圖著作權被起訴的情況挺多,一般會去商用網站付款使用圖片,或者有時候引用了新聞圖或網友的圖,如果無法取得聯繫則標注來源,如此也是為自己規避風險。

然而,要如何妥善把握技術中立與侵權行為認定,在法律實務上有困難。北京互聯網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以「鼓勵技術向善,維護技術中立,制止技術向惡」為裁判理念。但秉持技術中立,並不意味著技術中立能夠成為侵權行為的擋箭牌。

舉例而言,「盤多多」一案原告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獨家享有綜藝節目《歌手》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但在盤多多網站檢索「歌手2019」可得到「相關百度雲盤資源推薦」。法官經過審理認為:百度網盤(編按:網盤即網路空間)提供的資訊存儲服務具有私密性和封閉性的特徵,其對網路使用者存儲於網盤中的檔並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且在接到應訴通知後已斷開侵權連結,故應適用「通知-刪除」規則,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而「盤多多」提供的檢索連結服務客觀上匯總了網盤中的侵權連結,並會導致侵權範圍進一步擴大,該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最終裁判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

「技術中立原則」又稱「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適用時要審查「技術」是否屬於主要用於侵權的技術。「技術」主要用於正常合法的商業活動,但「技術」也會被侵權人利用實施侵權活動,這種情況下就要嚴格審查技術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只有在具備幫助或教唆行為的條件下,技術提供者才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盤多多」案例中,搜索引擎和百度網盤都屬於實質性非侵權用途技術,百度得以免責是因為百度網盤本身屬於私密使用者存儲空間,並以ROBOTS協定遮罩了開放式搜索,預通知無法滿足有效通知的要件,故無法認定其具有幫助侵權的主觀故意,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第9條構成要件,不需承擔責任。而「盤多多」利用其技術將本來不公開檢索的網盤資訊對外公開,事實上提供了侵權連結進一步擴散的便利,故法院判決盤多多應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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