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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北京海淀法院
判決手遊「街機海賊王」對「海賊王」
不構成商標侵權

 

【資料來源:京法網事、中國大陸商標局官網】

201471日,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接到北京隨手互動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隨手互動公司」)投訴,主張北京樂匯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樂匯天下公司」)開發的兩款手機遊戲「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侵犯其「海賊王」註冊商標專用權。

「北京隨手互動公司」主張其遭侵權的二件商標基本資料如下:

經查:20136月至20147月底,「北京樂匯天下公司」在多家手機軟體運營平台上,分別使用「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作為遊戲軟體名稱並提供下載安裝使用。在兩款遊戲介面及宣傳頁面中使用了「口袋海賊王」和「街機海賊王」圖示。消費者透過下載軟體用戶端可在手機上線上使用上述兩款遊戲,並可通過購買虛擬貨幣充值消費。「北京樂匯天下公司」共計收取遊戲分成款人民幣(以下同)2,937萬元。

「北京樂匯天下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2017616日責令「北京樂匯天下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作出罰款2,937萬元的行政處罰。

上述案件被列入2017年北京市工商部門「雙打」十大典型案例。

其後因侵權行為仍持續發生,「北京隨手互動公司」針對「海賊王」圖文商標被擅用在「街機海賊王」手機遊戲中,另外將「北京樂匯天下公司」、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市訊怡電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1萬餘元。2019年海淀法院審結了這起商標權糾紛案,該案因涉案商標與知名度高的動漫作品《海賊王》名稱相同,受到不少關注。

▓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商標權

原告「北京隨手互動公司」主張其乃第6240023號、第6240022號「海賊王」圖文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並將涉案商標使用在其經營的「海賊王」手機遊戲中。「北京樂匯天下公司」經營的「街機海賊王」手機網路遊戲,在「nearme軟體商店」手機軟體運營平台發佈,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北京隨手互動公司」的「海賊王」遊戲或者是與該遊戲相同系列的遊戲,分流了大量「北京隨手互動公司」的用戶群體。「北京樂匯天下公司」將「街機海賊王」手機遊戲發佈到「東莞市訊怡電子公司」經營的「nearme軟體商店」中,二被告共同侵害了涉案商標的商標權。

 被告主張原告未取得涉案漫畫權利人授權

被告「北京樂匯天下公司」答辯主張:「北京隨手互動公司」取得涉案商標沒有經過日本漫畫《海賊王》相關權利人的授權,不應受到保護;「海賊王」在手機遊戲領域己成為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該名稱不應由「北京隨手互動公司」獨佔使用;被訴標識在與涉案商標不構成近似,且使用的平台和消費群體均不一致,不會造成混淆。

「東莞市訊怡電子公司」則答辯稱:其僅是遊戲發佈的平台方,無法審查被訴遊戲是否構成侵權,無主觀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後判決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北京隨手互動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註冊商標權,應依法受到保護。「北京樂匯天下公司」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商品,即遊戲、相同的服務、電腦軟體安裝、下載等中,使用「街機海賊王」遊戲名稱及標識,是商標性使用行為。但該名稱及標識與涉案商標並不近似,不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街機海賊王」遊戲與「北京隨手互動公司」相關,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故不構成侵害涉案商標權的行為。據此,法院駁回「北京隨手互動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爭點

本案的爭點在於「北京樂匯天下公司」使用「街機海賊王」遊戲名稱及標識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對此,法院考慮到:首先,「海賊王」文字本身有其通用含義,非臆造詞,涉案商標中除「海賊王」文字外的其他因素相對簡單,現有證據也未證明涉案商標經過使用取得了較高知名度,故涉案商標標識本身的顯著性較弱

其次,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說明《海賊王》是日本漫畫《航海王》的別稱,二者均指向日本漫畫家尾田榮一郎創作的《ONEPIECE》漫畫作品,且在中國大陸區域內具有極高知名度。

第三,「街機海賊王」遊戲介紹中載明「其是『北京樂匯天下公司』開發的以海賊王為背景的橫版動漫格鬥RPG手機遊戲,遊戲中將再現超熱門經典動漫《海賊王》」,上述表述一方面可以說明「北京樂匯天下公司」已經明確表明了遊戲提供者,不會產生攀附『北京隨手互動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商業信譽的損害後果,也並無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故意;另一方面,考慮到日本《海賊王》動漫的極高知名度,相關公眾在看到「街機海賊王」遊戲名稱以及介紹後,較大可能聯想到的是日本《海賊王》/《航海王》漫畫或動畫,而非「北京隨手互動公司」的「海賊王」遊戲,即不易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與「北京隨手互動公司」或其遊戲有任何聯繫。

第四,「北京樂匯天下公司」提交的消費者調查報告也與上述結論相互印證,88.6%的受訪者認為包含「海賊王」字樣的手機遊戲是與以日本動漫《航海王(海賊王)》為題材的手機遊戲或與海盜有關的冒險類、動作類遊戲相關,僅有7.4%的受訪者認為「海賊王」是某唯一遊戲廠商開發的一款手機遊戲的名稱。

綜上,法院認為,被控侵權遊戲名稱及標識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

 本案的典型意義

透過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強弱及知名度,合理判斷是否會造成市場混淆的可能性,從而界定註冊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力度。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對於商標的保護強度和分析混淆可能性均具有重要影響。

本案中,涉案商標中所包含的「海賊王」文字在漢語中有其通用含義,非臆造詞,商標中除漢字外的其他因素相對簡單,故涉案商標本身固有的顯著性較弱,且在市場中存在更具知名度的動漫作品《海賊王》的情況下,「北京隨手互動公司」亦未通過後天的積極使用使涉案商標獲得區別於《海賊王》動漫的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這些因素均限制了涉案商標的保護範圍和力度。商標法所要保護的是商標所具有的識別和區分商品及服務來源的功能,而並非僅以註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如果使用行為並未損害涉案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亦未因此而導致市場混淆的後果,該種使用行為即不在商標法所禁止的範圍之中。

最終,法院認定,「北京隨手互動公司」雖在遊戲等服務專案中享有「海賊王」圖文商標註冊商標權,並使用在「海賊王」遊戲中,但「北京樂匯天下公司」經營的「街機海賊王」手機遊戲,並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或者認為與「北京隨手互動公司」或其遊戲有任何聯繫,故未侵害「北京隨手互動公司」的註冊商標權。

ü   補充說明

本案涉案商標指定使用的遊戲《海賊王》是根據日本知名動漫IP開發的手遊之一,光是《海賊王》遊戲至少有數百款,但真正獲得日本官方授權的正版遊戲其實寥寥無幾。

日本東映動畫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東映動畫」)於1999年將《海賊王》改編為動畫片並於日本富士電視台播放至今,擁有動畫片《海賊王》(《ONE PIECE》,又名《航海王》)以及動畫片中人物卡通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

日本知名的遊戲企業萬代南夢宮娛樂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萬代南夢宮」)經「東映動畫」授權,取得在中國大陸地區使用《海賊王》動畫片及其中形象美術作品製作、經營手機卡牌遊戲的權利。

然而,「萬代南夢宮」開發經授權的正版遊戲的速度,遠不及其他中國大陸公司,所以「東映動畫」和「萬代南夢宮」在中國大陸也有不斷對中國大陸本地的遊戲商提出著作權訴訟。

20138月上線的手游《夢想海賊王》(後改名為《草帽船長》等,以下簡稱「涉案遊戲」)下載量甚至超越正版遊戲,所以「東映動畫」和「萬代南夢宮」於2016年將北京有愛互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愛公司」)經營的《夢想海賊王》向法院提起侵犯著作權訴訟。

法院認為:上述著作權侵權案件「涉案遊戲」使用了與《海賊王》中基本一致的214個角色形象,同時還使用了「東映動畫」獨創的「阿碧絲」等7個角色簡介內容,侵犯了「東映動畫」享有的改編權。而「有愛公司」經營其遊戲使公眾通過網路在其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這些角色形象,侵犯了「東映動畫」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有愛公司」賠償300萬元等。 

即便與《夢想海賊王》的著作權糾紛一審獲得勝訴,但動畫《海賊王》正版權利人「東映動畫」和《海賊王》IP的正版遊戲出品人「萬代南夢宮」,在中國大陸推出改編遊戲仍面臨著重重困境。中國大陸北京海淀法院判決「街機海賊王」手機遊戲對「海賊王」不構成侵權一案中,被告「北京樂匯天下公司」答辯主張原告「北京隨手互動公司」取得涉案商標沒有經過日本漫畫《海賊王》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就是因為實際上真正著作權的權利人是日本的「東映動畫」和「萬代南夢宮」。然而,隨著《海賊王》這個IP發展出越來越多新的創意,同時也被很多遊戲企業看好,甚至有的侵權遊戲,還會打著「致敬經典」、「忠實原著」的旗號進行宣傳,所以未來涉案商標《海賊王》標識本身的顯著性恐怕越來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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