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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奈兒公司主張
「雙C」圖案商標遭侵權,中國大陸二審敗訴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法院查詢系統】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的「雙C」圖案商標最近涉及商標訴訟如下:

 事實

香奈兒公司認為葉孟宗經營之珠寶商鋪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了香奈兒公司第G118992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即常見的「雙C」圖案商標,下稱「涉案商標」),香奈兒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下稱「海珠法院」)一審認定葉孟宗構成商標侵權,並判決其賠償香奈兒公司經濟損失等人民幣(以下同) 6萬元。葉孟宗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葉孟宗對香奈兒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不構成侵權。

在該案一審起訴前,原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原海珠區工商局)對葉孟宗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罰款8萬元。葉孟宗已經繳納了罰款,沒有對處罰決定提起覆議或訴訟。

實務上,將他人的商標作為自身產品的形狀,並生產、銷售該類產品,是否會侵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及商品形狀能否成為商標侵權的客體等問題,一直有爭議。當商品的形狀與註冊商標近似時,要判定該商品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首先要判斷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其次要看是否存在誤導消費者、構成混淆、使消費者將涉案商品誤認為商標權人商品的情形。

20147月,葉孟宗成立首飾店,銷售「周百福」品牌首飾。201667日,原海珠區工商局在收到某公司提供的線索後對葉孟宗經營的店鋪進行檢查,發現一批涉嫌侵權的商品。香奈兒公司代理人現場鑒定,認為該批商品對涉案註冊商標構成侵權。同日,原海珠區工商局決定立案查處。2016930日,原海珠區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葉孟宗構成商標侵權,對其罰款8萬元並沒收相關商品。

香奈兒公司接著以商標侵權為由,向海珠法院對葉孟宗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葉孟宗賠償經濟損失等10萬元。對此,葉孟宗辯稱,涉案店鋪是香港周百福珠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周百福」的加盟店,銷售的產品都必須送到周百福檢測合格後掛周百福的標籤,相關產品沒有使用香奈兒公司的註冊商標。其次,涉案的產品總共8件,標價僅6,000餘元且尚未銷售,沒有造成香奈兒公司任何損失。

 一審判決

海珠法院經審理認為:原海珠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葉孟宗侵犯了香奈兒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肯認香奈兒公司主張葉孟宗的商鋪侵犯了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主張。由於該商鋪已註銷,葉孟宗作為經營者應對該店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海珠法院在綜合考慮香奈兒公司註冊商標及商品的知名度,葉孟宗侵權情節及其經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規模、侵權時間、侵權區域、侵權商品的價值等因素後,酌情確定葉孟宗賠償香奈兒公司6萬元。

 二審結果: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後,葉孟宗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葉孟宗上訴稱,香奈兒公司代理人現場鑒定涉案商品是侵權商品的程序不具備公信力;葉孟宗未對行政處罰提起覆議或訴訟,不排除行政機關執法錯誤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二審爭點是葉孟宗經營的店鋪銷售的涉案商品是否侵犯了香奈兒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即能否依法認定商品的形狀構成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應是確認商品形狀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根本。在該案中,涉案商品的購買地是葉孟宗經營的首飾店,而該店又是周百福品牌的加盟店。綜合該案的整體情況,香奈兒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葉孟宗經營的店鋪在銷售涉案商品時,存在利用該商品與香奈兒公司註冊商標相似而招攬顧客、推銷商品等將其作為商標性使用的情形。因此,一審判決對於葉孟宗經營的店鋪銷售涉案商品構成商標性使用的認定不客觀,依法予以糾正。

其次,是否構成混淆、誤導公眾,直接影響商品形狀能否被認定為商標侵權。在該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葉孟宗經營的店鋪銷售涉案商品時有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沒有證據證明葉孟宗將其商品宣傳、標識為香奈兒公司商品,以致消費者購買時也誤認為是香奈兒公司商品的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具有一般認知水準的普通消費者在購買該店的涉案商品時,會產生其購買的是香奈兒公司的商品的情況。

再者,認定商品形狀是否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從嚴認定。在該案中,在沒有證據證明葉孟宗經營的店鋪銷售涉案商品時存在將與香奈兒公司註冊商標相似的商品形狀作為「商標性使用」、誤導消費者將涉案商品混淆為香奈兒公司商品的情形下,依法不能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評論

本案二審判決引起業界廣泛關注。中國大陸學者專家認為二審的處理思路體現了審判理念的創新。對於商標、商品包裝裝潢等商業標識類知識產權,要結合保護範圍的區分性和彈力性,既使商業標識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也使得社會公眾能夠在權利範圍以外自由借鑒和模仿。在認定商標侵權時,更應平衡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避免不當擴大商標權人的權利邊界、進而影響市場秩序的規範穩定。 

但從國際化的角度來看,二審判決否定了「將他人平面商標立體化」構成商標侵權的可能性,並用「商品形狀非作為商標性使用」、「只要不構成混淆、誤導公眾就不侵權」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否定一審判決結果;試想如果二審判決理由成立,那麼所有侵權的贗品都不是作為商標使用,對消費者而言,商品售價有天壤之別不可能混淆誤認,所以均不構成商標侵權?如此荒謬的結論,恐怕很難得到信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的判決結果,也只是為廠商抄襲仿冒尋找正當化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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