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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通過電子商務法,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新華網】

中國大陸於2018831日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預期能有效規範網購亂象,維護消費者權益。

這些年來中國大陸電子商務發展十分迅速,每年平均成長超過30%2015年中國大陸電子商務交易額就已經超過人民幣20萬億元,網路零售額人民幣3.88萬億元,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達人民幣3.2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0.8%2015年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就已躍居全球第一。電子商務就業人數達2,690萬人,網路對中國大陸經濟成長的貢獻達7%。近年來許多中國大陸全國人大代表紛紛建議儘速加快電子商務立法,201312月起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始立法工作,草案經過多次反覆研究修改,終於在2018年定案。

《電子商務法》分總則、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電子商務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章共89條。

1. 《電子商務法》規範範圍:第2

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活動」。在此定義中,信息網路包括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產品交易和無形產品交易(如數位產品);服務交易是指服務產品交易;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務活動,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務交易和相關輔助經營服務活動。

考慮到立法應盡可能涵蓋電子商務的實際領域,同時與其他法律法規有效銜接,故進一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路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2.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第9

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路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做了以上明確的規定,尤其注重對平臺的詳細規定,除了要求對平臺經營者進行審查,以提供穩定、安全服務,也要求公開透明制定平臺交易規則,並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記錄保存等;將微商列管也是重點之一。

3. 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第三章

電子商務的交易與服務主要有電子合同、電子支付和快遞物流。關於電子合同,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規定了電子商務當事人行為能力推定規則、電子合同的訂立、自動交易信息系統等內容;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關於電子支付,草案規定了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權利義務。關於快遞物流,明確規定了快遞物流依法為電子商務提供服務,規範了電子商務寄遞過程中的安全和服務問題。

4. 電子商務爭議解決:第四章

主要規定四方面內容:一是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負責建立擔保機制。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三是爭議解決。

5. 電子商務促進:第五章

電子商務發展應納入規劃並制定產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國家並應推動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物流網路建設。為了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國家也應建立公共數據共享機制、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除了鼓勵促進跨境電商的發展,國家應推動建立適應跨境電商活動特點的海關、稅收、檢驗檢疫等環節的電子化,並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驗等服務,並促進國家間跨境電子商務交流合作。

法案中較為重要規定,列舉如下:

電子商務法第38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ü   擅自刪除差評,最高將處以50萬罰款

許多網購消費者都有購物前先看評價的習慣,參考先前其他消費者的意見,作為是否購買的參考。但很多購物平台上,只顯示商品的好評,或者消費者沒有評價但系統給出默認好評;偶爾有消費者留下差評,卻遭賣家或平台擅自刪除。未來這類擅自刪除差評的行為,將有法律明文規範

電子商務法第39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違反上述規定者,第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ü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嚴禁「刷好評」

淘寶常見賣家這樣的行為「親,給個五星好評返2元紅包」。部分賣家一方面利用這類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另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未來這樣的行為將被禁止。

電子商務法第17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ü   標明「廣告」避免競價排名誤導消費者

電商網站上經常也會有商品綜合排名,或者推薦購買商品排行,消費者可能靠這些排名決定到底將哪一件商品放入購物車。然而,實際上這些排名是占電商平臺收入很大一部分的商家廣告,用來吸引消費者。當網購平臺變成廣告推廣平臺,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對電商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會帶來風險。

對此,電子商務法第40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ü   電商經營者要有效配合解決消費者維權舉證問題

不少網購消費者都曾有投訴電話打不通,有效證據難尋的問題,網路購物維護權益似乎只能靠運氣?為了解決這類問題,電子商務法特訂立專章完善了電商爭議處理解決規范。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5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第62條)。此外,第60條規定電子商務爭議可以透過協商和解、調解,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第63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也可以建立線上解決機制,制定並公示爭議解決規則。

ü   「雙十一」快遞不得無限延期

每年到「雙十一」折扣日,大量訂單使得快遞擁堵在路上,遲遲無法收到快遞的用戶甚至心焦到無心上班。其實,各種理由都不能是理由,賣家應約定交付時間,並承諾運輸中的風險與責任。

電子商務法第20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ü   微商納入監管,杜絕「大數據殺熟」、「店大欺客」等現象

近年來,移動社交媒體已成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微商隨之興起並迅速發展。電子商務法針對這類微商擴大了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涵蓋面,將微商、直播平臺等也納入監管,並且細化電商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連帶責任,加重電商平臺的審查義務。規範電商企業和平臺,杜絕「大數據殺熟」、「店大欺客」等現象。

電子商務法第18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1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違反上述規定者,第77條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大陸《電子商務法》全文,請另參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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