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專利法草案改採絕對新穎性標準
中國大陸於2008年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將現行專利法「相對新穎性標準」的專利授權條件,改採「絕對新穎性標準」,代表中國大陸獲得專利門檻將進一步提高。
目前中國大陸現行專利法專利授權條件採用的是「相對新穎性標準」,規定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必須是從未在國內外公開發表過,也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公?所知悉者;而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則必須是沒有在國內外公開發表過,也沒有在國內公開使用過。
因此,沒有公開發表過的技術,雖然在國外已經被公開使用或者已經有相應的?品出售,只要在中國大陸境內還沒有人公開使用,或沒有相應的?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國大陸取得專利,間接導致中國大陸專利品質無法提升,不利於激勵自主創新,也妨礙了國外已有技術在中國大陸的應用。
其次,?鼓勵向外國申請專利,提高中國大陸國際競爭力,此次專利法修正刪除了在中國大陸境內完成之發明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大陸專利的規定,申請人可直接申請外國專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將其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向外國申請專利,取消了須先申請中國大陸專利的限制。
但考慮到某些專利申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需要進行保密審查,草案則規定:在中國大陸完成的發明向外國申請專利,應事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另外一個修正重點,則是專利權人為維護專利權所支出的成本,得納入侵權賠償。草案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包括權利人?制止侵權行?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同時,?打擊專利違法行?,草案將假冒他人專利的罰款數額從違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沒有違法所得的,將罰款數額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並將冒充專利行?的罰款數額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
?提高司法保護的效率,草案還規定:在訴訟活動中,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三個修正重點為:?公共健康目的,製造並出口專利藥品到特定國家,可依法獲得強制許可。對在中國大陸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規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但這些國家或地區需是最不發達國家、不具備該藥品的製造能力,或製造能力不足,並依照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條約已經履行了相關手續的成員。而那些經司法、行政程序確定?排除、限制競爭的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均得給予申請人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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