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註冊多國指定費9月起將調漲規費
2007年9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成員國大會通過修改議定書第九條之六,國際註冊多國指定費的規費將由每指定一國73瑞士法郎漲?100瑞士法郎,新價格將從2008年9月1日國際局收到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開始執行。也就是說,商標申請人透過馬德里國際註冊體系申請商標註冊,申請書一定要在9月1日之前到達國際局,否則將以新規費標準收費。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體系相當於一列商標國際註冊的「特別快車」,具有迅速、經濟的好處。台灣並非馬德里體系成員之一,中國大陸於1989年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6年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中國大陸為例,若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有獨資或合資企業,可透過中國大陸作為申請基礎。中國大陸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依在中國大陸的基礎註冊(包括得到初步審定),經由中國大陸商標局向世界知識?權組織的國際局遞交一份申請書,即可指定3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中國大陸商標法則規定一案一類,一份申請只能申請一個類別商標),可以在2年內得到多國註冊的結果。利用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體系取得80多個國家商標註冊,申請人所需費用比逐一到相關國家註冊,通常可以節省數萬元台幣。
目前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的成員已達到83個國家,包括:
一、「協定成員國暨議定書成員國」:阿爾巴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共合國、賽普勒斯、捷克共合國、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莫多瓦共合國、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共合國、西班牙、瑞士、烏克蘭、肯亞、賴索托、摩洛哥、莫三比克、那米比亞、獅子山、史瓦濟蘭、古巴、亞美尼亞、伊朗、不丹、中國大陸、北韓、蒙古、俄羅斯聯邦、賽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馬其頓共合國…等;
二、「協定成員國」:波士尼亞、聖馬利諾、阿爾及利亞、埃及、賴比瑞亞、蘇丹、 敘利亞、亞塞拜然、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烏茲別克、越南…等;
三、「議定書成員國」:丹麥、愛沙尼亞、歐盟、芬蘭、喬治亞、希臘、冰島、愛爾蘭、立陶宛、挪威、瑞典、英國、尚比亞、安地卡及巴布達美國、土耳其、澳大利亞、日本、南韓、新加坡、土庫曼…等。
馬德里協定成員國必須內國商標已註冊才能指定其他多國,而議定書成員國則只要內國商標已提出申請,尚在申請中就可指定。此次馬德里體系成員國大會修改議定書,對中國大陸這些「協定成員國暨議定書成員國」有更多好處,例如:原規定若某個商標註冊五年內在原屬國的基礎註冊被撤銷了國家註冊,國際註冊也就同時被撤銷;修改後新規定則為:若該商標在原屬國被撤銷了國家註冊,國際註冊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向國際局申請轉化?指定延伸國家的國家註冊,並保留原來的註冊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