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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務院
支持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

 

【資料來源:新華網】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17915日公布《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國發〔201744號,下稱《方案》),以加快建設和完善國家技術轉移體系。《方案》提出,要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服務,具體措施之一就是「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試點」。

在美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發展比較成熟;但在中國大陸,無論是銀行間或者是交易所,都還沒有直接將知識產權授權使用費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擔保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簡稱ABS)的案例。目前只有租賃公司以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所發行的租賃ABS,過去數年,中國大陸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大漲,市場日趨成熟,基礎資產不斷擴充,自然也延伸至知識產權。

資產證券化有風險隔離等優勢,對發起人而言頗具吸引力,但由於目前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存在現金流穩定性差、價值評估客觀標準尚未建立等問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仍須努力。

 知識產權證券化(IP-Backed Securitization)是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的一種,具體是以知識產權的未來授權使用費為標的,發行證券進行融資。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參與主體與目前交易所的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並無差異,主要包括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投資者、受託管理人、服務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強機構、流動性提供機構等。

其中原始知識產權權利人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資產以「真實出售」方式過戶給SPVSPV獲得知識產權的唯一轉讓權後,以知識產權將會產生的現金收入為基礎發行證券。唯一轉讓權可以保證將來產生的收入會被用於償還投資者的本息,多餘的收入為增值收益。

中國大陸的國專知識產權評估認證中心某一份報告指出:知識產權證券化公認最早發生在19971月,美國著名搖滾歌星David Bowie由於短時間內缺少流動資金,於是在美國金融市場出售其音樂作品的版權債券,向公眾公開發行為期10年利率為7.9%的債券,為自己的音樂發展之路募集資金5,500萬美元。此融資行為大獲成功,也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案例。此後,知識產權證券化在美國逐漸延伸至電影、音樂、專利、商標等領域。

據中國大陸國專知識產權評估認證中心統計,在1997年到2010年期間,美國透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的成交金額高達420億美元,年平均成長幅度超過12%

實際上,知識產權的相關金融服務在中國大陸已經存在,中國大陸的銀行也早已推出相關貸款,例如北京銀行的版權質押貸款。近年來融資租賃公司也開始參與這項服務,例如20149月設立、目前註冊資本額人民幣21.9億元的北京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為一例。

知識產權資產證券化是一種帳外融資(Off-balance-sheet Financing),不計入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其次,透過SPV,可以有效地進行風險隔離,降低投資者風險,進而降低融資成本,所以和質押融資等方式相比,證券化的融資規模更大,也更有利於專利權人獲得充足的資金。

然而,中國大陸國內證券化仍難推行,主要困難點就在於目前只有兩筆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透過融資租賃的形式,在報價系統完成的私募資產證券化產品。而這兩件產品均為北京文化科技融資租賃發行,儘管知識產權與資產證券化已產生緊密聯結,但從產品的角度來看,依舊還是租賃ABS

目前,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資產已具備一定的規模,據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20174月份公佈的數據,在專利領域,2016年全年發明專利申請受理量為133.9萬件,較前一年度成長21.5%PCT專利申請受理量超過4萬件,中國大陸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突破100萬件。至於商標領域,2016年中國大陸受理商標註冊申請369.1萬件,較前一年度成長28.35%,連續15年居世界第一。再從知識產權訴訟來看,中國大陸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後,知識產權的維權狀況得到了很大改善,在客觀上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也有正面作用。

然而,目前中國大陸知識產權證券化工作仍存在阻礙。最大的問題如下:

第一,知識產權資本化、證券化工作在中國大陸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不論是跨領域的人才、成功的經驗與案例,或是制度建設和理論建設,都有很多工作亟待探索和完善。

第二,知識產權工作與市場工作的緊密度須加強。必須把知識產權工作與研發決策、戰略制定、競爭對手研判、市場分析等工作相結合,才能真正發揮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第三,現階段存在大量低品質的知識產權。因為申請人盲目追求專利證書、代理機構服務品質良莠不齊等眾多原因,導致很多知識產權申請流於形式,導致很多已獲准註冊的知識產權「因品質原因很難能作為策略性資產發揮其市場功能」。

此外,目前無形資產的鑑價額度與鑑價機構的佣金掛鉤,容易導致知識產權鑑價發生偏差,也會影響知識產權的證券化。 

所以,從專利的角度來看,中國大陸每年專利產出數量雖然很多,但真正禁得起訴訟和市場檢驗的優質專利還不夠多。這類基礎資產需按特定標準進行嚴格篩選,需要有清晰的權利範圍、法律效力。因為這類能獲得投資者認可的優質專利池缺乏基礎,且專利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信息披露的特殊性等,也都影響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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