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擬設立綜合知識產權法庭
中國大陸2008年6月11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今後將陸續採取一系列措施,來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已經進入「戰略主動期」。中國大陸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蔣志培庭長表示:未來將用最優的機制來迎接挑戰。
2008年7月10日至11日,中、美、德、日等國的數十位法官於上海舉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國際研討會,共同探討全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相關問題。目前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工作非常繁重,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產生大量商標、專利、著作權糾紛。因此,雖然中國大陸建立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只有二十幾年,但知識產權審判體系已經快速地經歷各項變革,最初知識產權案件由民庭和經濟庭審理,後來由知識產權庭統一審理;2000年後,知識產權審判庭改為民事審判第三庭審理。
為了應付大量複雜的知識產權案件,甫通過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示要「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式」。在此大前提下,中國大陸正在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法庭,及如何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討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的可行性。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分別由與之相對應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庭審理,法官在審理中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法,審判視角不同,形成的司法理念也不盡相同,出現了知識產權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的衝突情況。因知識產權審判和行政執法帶來的行政案件與民事侵權案件,也常常存在內在的聯繫。這是目前中國大陸知識產權審判面臨的困境。
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技術的特殊性和適用法律的複雜性,及知識產權案件涉及民事賠償、刑事犯罪和行政訴訟等相關問題,所以審判知識產權案件相對困難,知識產權法官的水準要求也相對較高。
針對上述問題,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1996年開始試行一套知識產權的「立體」司法保護體制。這是由於1995年中美合資上海吉列有限公司的「飛鷹」商標屢遭假冒,當時浦東新區法院刑庭、行政庭及知識產權庭分別均受理了假冒「飛鷹」註冊商標的案件;刑庭對假冒該公司商標的犯罪人員依法判處刑罰;行政庭依法維持了工商部門對銷售假冒「飛鷹」刀片的個體戶的行政處罰決定;知識產權庭則判決侵權單位賠償吉列公司20萬元損失。在這個案件中,凸顯了刑庭、行政庭由於業務範圍所限,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專業知識。而三類案件涉及的根本是同一事實,卻由不同審判庭分別審理,造成了訴訟資源浪費。
因此,從1996年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導入三位一體的「立體」審判方式,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亦即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刑事、行政問題的同一案件,則統一由知識產權庭審理。此一模式被已故的知識產權學者鄭成思稱為「浦東模式」。
自此之後,又發展出「西安模式」。西安中級人民法院自2006年起,在全國中級法院中率先實行知識產權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審判一體化的改革措施,將由基層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刑事、行政一審案件提至中級法院審理。對涉及知識產權的刑事、行政案件,則再增加兩名知識產權民事審判法官參與,組成五人合議庭進行審理,以確保刑事、行政、民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人員相互協調,統一法律見解。未來待時機成熟,計畫將逐步過渡為由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全部知識產權案件,以期達到整體上節省司法資源、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品質之目的。
自2008年6月起,武漢中級人民法院也將過去由14個基層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刑事、行政一審案件,集中到一個具備部分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即「江岸區人民法院」統一處理,並將知識產權二審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也全部集中到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如此一來,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兩個審級的集中管轄和一二審法院特殊業務就形成了「武漢模式」。
除此之外,目前廣東、浙江、江蘇、山東、福建等地的法院也都在積極探索、研究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改革模式。大方向不外是設立的綜合知識產權法庭。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喬丹(Jordan)法官表示:「每個國家的情況不一樣,對知識產權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也不一樣」。而日本知識產權高級法院的limura法官則介紹,日本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改革,是透過知識產權訴訟研討會形成改革方案。從2002年到2004年兩年間共召開了17次會議,最後提交國會有關議案,才設立了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目前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負責受理與特許廳相關的行政案件,及對專利、實用新型、積體電路步圖設計和軟體著作權的上訴案件。
中國大陸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提出了要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最高院則計畫將在2008年底前,對於設置綜合知識產權法庭,探索建立知識產權上訴法院,提出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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