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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法院受理首件電視行業標準必要專利訴訟

 

【資料來源:法治周末】

創維、三星、海信陸續被中國大陸廣州廣晟數碼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晟數碼」)主張專利侵權,這是中國大陸電視行業首次圍繞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糾紛,可能對未來專利的收費執行和費率標準產生重大影響,也可能影響中國大陸相關部門對此一行業政策的制定。

廣晟數碼開發的一個數位音頻編碼技術是「DRADigital Rise Audio)」,而本次涉案的三項發明專利分別是「音頻解碼(專利號ZL200710141661.6)」、「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專利號ZL200810003464.2)」,及「用於對音頻信號進行解碼的方法和設備(專利號ZL200810003462.3)」。

其中「音頻解碼」專利是現行中國大陸的國家標準《多聲道數位音頻解編碼技術規範》(GB/T 22726-2008)(以下簡稱「DRA國際」)的標準必要專利。而「DRA國際」是國家「數位電視地面廣播(DTMB)」的必選音頻編解碼標準,其起草單位也包括這一系列訴訟的原告廣晟數碼。

實際上,電視行業的專利主戰場應該在海外,且電視生產商在有關專利授權權利金的問題上也相對處於較強勢的地位;廣晟數碼這次提起專利訴訟,涉訴金額約人民幣(以下同)4億多元。廣晟數碼希望能藉專利訴訟成為因為智慧財產權實現獲利的第一家中國大陸企業,這也是廣晟數碼公布的近期目標。

廣晟數碼是廣東省省屬集團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全投資子公司,廣晟數碼所掌握的DRA音頻標準專利,同時支持立體聲和多聲道環繞聲的數位音頻編解碼,其最大特點是用很低的解碼複雜度,實現國際先進水準的壓縮效率。

201671日廣晟數碼公布了DRA的授權政策及其DRA專利授權收費的最新標準,已獲專利授權的芯片廠商,每一個芯片產品收費1元;終端產品廠商則不收取任何費用。未獲得專利授權的芯片廠商,但已達成推廣合作,則對終端產品廠商每一個終端產品收費1元。對專業設備廠商使用專業編碼器,每一個產品收費500元(其音頻編碼輸出的音頻流路數不大於4路,若超出此限制,每4路視為一個被授權產品,不足4路的以4路計算)。然而,此一授權政策未能使廣晟數碼達到預期的獲利結果。

20177月下旬,廣晟數碼首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主張創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維集團」)、深圳創維-RGB電子有限公司製造的S9-1S9DW9等多達100多種電視機產品均涉嫌侵權其「音頻解碼」和「音頻編碼和解碼系統」兩項專利,且未經廣晟數碼授權生產、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被訴侵權電視機產品。而家電銷售平台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電器」)也被指為是未經許可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違反專利法規定。廣晟數碼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1.922億元。

接著,廣晟數碼分別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天津三星電子有限公司、高創(蘇州)電子有限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青島海信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蘇甯雲商銷售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廣晟數碼說明,三地法院立案涉訴總金額約4億多元。然而,具體訴訟中其授權收費標準究竟是按照一定比例核算?還是按照固定金額收取?尚不明確。

廣晟數碼提出的相關專利訴訟,其實就是有關「標準必要專利(Stard 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的訴訟,標準必要專利是指在執行技術標準時所不可避免地會使用到的專利權。近年來家電行業的專利訴訟減少,主要是由於相關技術逐漸成熟;若個別或少數企業掌握某項技術,容易發生爭端,若大家普遍掌握一項技術,糾紛就相對較少。廣晟數碼所擁有的「音頻解碼」專利,在2007817日就已經提交申請,2009520日取得專利。而「DRA國際」中雖然將音訊解碼等專利列為「聲明符合本標準時,可能使用涉及的相關專利」之一,但也表明本標準的發佈機構對於專利的範圍、有效性和驗證資料不提出任何看法。

在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訴訟糾紛中,如果專利本身有效,那麼最終雙方爭議焦點就在於授權費用的標準上。雖然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模式在國際上已經成熟,但是中國大陸的立法監管起步相對較晚,所以一直比較混亂;這次廣晟數碼提出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代表開始有企業試圖將標準必要專利導向制度化。

中國大陸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2014年正式實施,其中對於國家標準中所涉及專利的實施授權及授權使用費問題規定,由標準使用人與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依據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作出的專利實施授權聲明協商處理。「DRA國際」也表明,專利持有人已向本標準的發佈機構保證,他們願意與任何申請人在合理和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下,就使用授權進行談判。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得知:中國大陸有關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收費標準如何制定,實際上還沒有詳細規定。但一般來說,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收費標準應該和普通專利授權不同,標準必要專利應由制定標準的各方共同討論,且應給予被授權的企業有參與的機會。

這次發生糾紛的領域是電視行業,但在智慧型手機市場,包括NokiaQualcommEricsson等傳統通信大廠,早就開始依靠標準必要專利獲取源源不絕的商業回報。廣晟數碼掌握的DRA音訊標準可應用於數位電視、數位音訊廣播、數位電影院、影音光碟機、網路流媒體、IPTV及移動多媒體等領域,但電視機產品除了音訊解碼以外,還涉及視頻解碼,所以未來也許還有其他視頻解碼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廠商會挺身主張權利。 
 

此外,廣晟數碼這次提出訴訟是否能勝訴、最後判決賠償金額多寡,也是各界關注的焦點。然而這一系列訴訟因為涉及中國大陸的國資企業和相關政策問題,也許最後會雷聲大雨點小,但仍會對其他電視產品領域其他必要標準專利廠商造成影響,後續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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