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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立法擬規定中間商須承擔相關責任
【資料來源:ip-watch.org】
目前歐洲議會內有關《歐盟著作權指令》(European Union Copyright Directive)新草案的立場分歧極大,以至於2017年10月舉行投票的折衷辦法可能無法實施。部分人士反對草案內容中為出版商制定新著作權的規定,也對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必須為網路用戶上傳的內容承擔責任,持反對意見。
這次《歐盟著作權指令》修改目的,是為整頓網路著作權、維護出版商權益,並打擊假新聞。2017年7月13日歐洲議會司法委員會對草案內容交換意見,認為有必要「防止著作權保護因為現行規定漏洞太多而不復存在」。
在司法委員會計劃於10月10日舉行投票前,歐洲議會內部黨派議員已經不得不先對將近1千項的修訂內容進行協商並部分讓步妥協,例如第11條「出版商附屬著作權」及第13條「網路服務提供商的監督義務責任條款」。
2017年7月5日歐洲人民黨公佈「支持重新評估涉及使用受著作權保護內容的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制定適用於整個創造性過程的調查與注意義務」。因此,「網路服務提供商儲存並提供用戶上傳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擷取路徑,以及已獲核准的線上內容服務競爭平台,都應對其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負責,且應與權利人簽訂授權協議。」但這草案與目前《電子商務指令》第14條的規定剛好相反。新草案中的網路服務提供商必須要承擔責任,甚至還規定積極促進供應資訊內容者也有必要承擔責任。為了減低衝擊,歐洲議會內部正試圖區分主動和被動的網路服務提供商。
義大利網路服務提供商協會則對《歐盟著作權指令》新草案規定的範疇之大感到驚訝,認為如此一來影響可能涉及每位雲端提供商,包括所有網路服務提供商,甚至合法內容也將受到影響。
從用戶角度參與著作權審查的歐洲數字權利組織(EDRi)則反對將於10月舉行的投票,認為「過濾和監督」象徵歐洲文化委員會已經「決定丟棄全部理性,並附議與現有的線上內容監督法律相矛盾的規定,這些矛盾的規定與歐盟最高法院的網路資訊過濾判決相衝突。」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曾數次判決連續的監督和過濾是違憲行為。
EDRi進一步提出,過濾受著作權保護內容的義務代表踐踏著作權法所允許的使用;若按新草案規定,合法取得的著作內容將會被過濾,但過濾程式無法辨認著作權例外適用的情況,如此一來,已經支付私人複製授權金的用戶將不得不再次支付授權費用。因此,EDRi對新草案造成的壟斷影響提出警告,「身份(ContentID)系統等著作權過濾程式將成為『事實上的標準』,小型網路服務提供商將被迫從google購買授權。」此外,ContentID是用於音樂的,因此印刷材料等目前也沒有ContentID。
google可能是草案中其他具爭議性內容(有關附屬著作權部分)受到影響最小的。支持新草案者支持「附屬著作權」,並認為支持「特殊新聞出版商著作權」將有利於提供高質量新聞,但許多人對這些附屬著作權條款抱持懷疑態度。在德國,google可從大型出版商獲得免費授權,但若通過附屬著作權條款,這些大型出版商仍須依賴google新聞的流量,最後恐怕變成是小型出版商面臨必須付費但大型出版商(亦即新草案針對的目標)卻不必付費的情況。此外,歐洲的智慧財產權學術界,對新草案某些條款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和違憲爭議,也提出了警告。
對此,歐洲議會表示新草案當然不是針對小型出版商、初創企業或創新公司;數位領域存在差異極大的商業模式,如果歐洲網路服務供應商協會(EuroISPA)發現有問題,希望儘早提出才能找到解決方案。實際上EuroISPA在2017年新草案公布前,就公佈了相關研究報告質疑新草案條款。
在使用需要進一步開發的內容過濾系統時如何維護用戶權利?歐洲議會表示還沒有解決這個問題的答案,但會盡力找出技術上可行的方案;新草案並非透過過濾工具來「深度分析全部內容」,新的著作權指令也並非要涵蓋一切,但需要讓更大的平台支付合理費用。
EDRi專家對於早前三方(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談判中閉門會談的實質性決定深感擔憂,警告這份具有爭議性的指令不應因各方施壓快速通過,且三方談判程序應提高透明度。
詳請參見:https://www.ip-watch.org/2017/07/14/intermediaries-made-liable-eu-copyright-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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