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孟買高等法院宣布
著作權侵權損賠得仲裁解決
在Eros International Media Limited(以下簡稱Eros)與 Telemax Links India Pvt Ltd(以下簡稱「Telemax」)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Eros同意授權Telemax得就其影片特定內容進行行銷及販售;隨後Eros就開始主張Telemax涉嫌侵害著作權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雙方合約中的仲裁條款,Telemax得按仲裁法第8條規定,將爭議交付仲裁;但Eros反對,理由是著作權和商標糾紛本質上不得仲裁,因為這些涉及無體財產權,屬於物權範圍,就像強制執行只能針對特定「人」。Eros進一步主張訴訟不是因為「違約」,根據印度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用仲裁解決。Telemax則認為雙方糾紛肇因於Eros提起訴訟,因此可以交付仲裁。
法院認為二造爭議涉及著作權或商標的侵權或假冒行為,對此採取的行動或補救措施都只能針對「人」。法院明確裁定民事法庭不應企圖縮短進行仲裁的程序,仲裁人得為任何民事法庭可為之行為,包括著手調查著作權侵權的事實,除非有明文禁止。因此,法院裁定凡商業糾紛,雙方都認知這從合約而生的糾紛屬於私領域爭議,就可以用仲裁解決。
越來越多當事人在合約中加註仲裁條款,若遇智慧財產糾紛則交付仲裁,使得WIPO、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機構都組成特別仲裁委員會負責智慧財產爭議問題,因此印度法院的判決相當符合現今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