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播放影音者付費需符合比例原則
最近經常發生店家在公開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及音樂是否要收費的爭議,有檢察官表示,雖然依據著作權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著作權人可採取行動,但實際案例不多。而法官則指出,著作權人有權採取行動,但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過去曾發生飯店播放有線電視,遭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控告,檢察官起訴後,求處三個月徒刑及宣告緩刑,最後雙方和解的案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表示,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據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併科75萬元罰金,著作權人除了有告訴權之外,並可附帶請求民事賠償。然而提出告訴比例極少,多半都只是警告店家,如果拒絕改善,最後才會採取法律行動。
專辦著作權法案件的檢察官私下指出,目前已經衍生出一種公司,專門代表著作權人到處抓點唱機內未經授權的歌曲,然後強迫和解,如商家不和解,就用提起刑事告訴的方式逼迫和解,價碼在十萬到二十萬間,明顯利用法律欺負弱勢的商家。這類案件一般是點唱機內有上萬首歌曲,未經授權的只有少數幾首,而商家不知道哪些歌是未經授權的,也無法查證,因此大多都會不起訴處份。
最近一些被唱片業者檢舉查獲的案件,檢察官通常也會看雙方是否達成和解,來決定如何處分;如果業者是初犯或是情節較輕者,通常都會給予緩起訴或罰金等處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表示,若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此一原則可供大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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