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家自行準備音樂播放不構成公開演出
智慧財產局公告:依據104(2015)年1月14日智著字第104000021530號函釋,殯葬業者承攬喪葬事宜,如提供之服務包含音樂演出(不論是否有收費),對殯葬業者而言,係因受託播放音樂或演出為營業行為之一部份,出席之人並非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故構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公開演出」行為,應就該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取得授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所以只要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屬「家庭或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即非屬「公眾」;故告別式等殯葬活動(或婚宴活動)中所播放之音樂,如係由喪家自行準備或播放者,在大多數情形中,因參與之人為喪家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並不構成公開演出,故毋須取得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