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展示畫作應得著作權人同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年9月25日智著字第10316006410號令規定:有關畫廊、收藏家、藝術拍賣公司、公私立美術館等,不論是直接向著作人購買,或是於市場上所購得的畫作,僅取得該項美術品的所有權,而未取得著作財產權,可知著作權與著作品所有權兩者屬於不同的權利。因此,畫作所有權人於利用或散布畫作上的美術著作,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著作權人可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或防止對其權利的侵害。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著作權與著作品所有權不同,公開展示畫作應得著作權人同意。購買畫作並未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僅取得著作品的所有權,若想利用所購買的美術著作時,除了依著作權法第57條及第63條規定公開展示畫作,並以解說著作的目的,將美術著作重製於說明書作為合理使用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智慧局進一步表示:著作物分為著作原件或著作重製物,依著作權法第57條及第63條規定,美術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所有人或經其同意者,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且得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並散布。故不論是否直接向藝術家購買,只要其所購買已取得所有權的畫作屬於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即可依同法第59條之1規定,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將畫作轉售;若是將畫作公開展示,且基於向參觀人解說著作的目的,於說明書內重製該美術著作,則屬於著作的合理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最後要補充說明:以解說著作為目的於重製美術著作的說明書,屬於合法重製物,參觀民眾取得說明書後拍賣轉售,仍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的適用,即使說明書上印有「不得轉售」字樣,依然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至於未取得畫作上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如授權他人因而產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或是基於行銷及解說目的所製作的小畫冊是否符合說明書的態樣,則必須透過個案調查具體事實來加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