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身障者可重製已發表著作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13年12月18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增訂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得為視、聽覺障礙者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另外,視、聽覺障礙者本身或其代理人也可以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供其個人非營利使用。
現行著作權法僅允許非營利機構或團體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且對象以視覺、學習、聽覺障礙者為主。提案立委陳節如表示,2003年世界盲人組織調查發現,全球有3億餘名視障者,97%處於開發中國家,卻只能接收5%資訊。台灣目前不少學校為校內少數身心障礙學生製作點字、數位轉換教材,所費不貲,卻無法與其他學校流通使用,身障者個人也無法合法重製已發表著作。
為了促進無障礙格式版本的資源共享,避免重複製作造成資源浪費,草案也同時規定合法製作之無障礙格式版本除可以在上述機關、團體或學校及視、聽覺障礙者間流通外,並可由上述機關、團體或學校輸入專供視聽覺障礙者使用,增加及擴大視、聽覺障礙者接觸著作之機會。
智慧局表示,現行著作權法第53條雖然已有得製作無障礙格式版本供視、聽覺障礙者使用之規定,但這些無障礙格式版本流通及輸入受到限制,2013年6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締結馬拉喀什條約,促進無障礙格式版本資源共享已成為國際共識,本次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之修正草案,即符合國際趨勢,未來如完成立法,對我國保護及增進視、聽覺障礙人士接觸、享受作品之形象可大為提升,更能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之保護。
此外,智慧局也預告著作權修法,明年將舉辦多場公聽會,預計修改範圍超過二分之一:將針對數位匯流及科技快速發展做出因應修正,究竟哪些屬於合理使用、哪些會侵權、圖書館能否將紙本轉為數位檔、能否在館內或館外閱覽…等問題,提出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