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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4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權法

    中國大陸2010年2月26日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修改著作權法,新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著作權法之目的,在加強對作品出版、傳播之監督管理,顯示中國大陸對著作權保護更進一步與國際接軌,以間接鼓勵作品多元化、順應國際形勢及中國大陸產業發展之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表示:從此次修法「強化作品登記」之規定可以看出,新法強調對作者權益的保護,在「著作權流通」與「規範交易市場」中取得衡平,使司法保護能達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此次著作權法修改後,共有6章61條,分別是:第1章總則;第2章著作權;第3章著作權許可使用和轉讓合同;第4章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第5章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第6章附則。新法依此體例作相應修改並調整了條文順序,其中比較重要的2條如下:

一、 修改第4條:「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二、 新增第26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中國大陸的著作權法於1990年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隨著新技術的快速發展,例如數位科技衍生出數據庫、多媒體、網路傳輸…等,及大陸加入WTO,這些因素使大陸修改著作權之必要性與日俱增,所以2001年10月27日中國大陸第9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公布了第一次修改著作權法草案,目標為擴大著作權保護範圍,增加著作權人之權利,加強著作權法保護與執法力度。此次新法則落實了此目標,也順應了國際形勢與中國大陸內部產業發展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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