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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

    為了配合新增的著作權法條文,智慧局依據第90條之12訂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並於2009年6月30日舉辦了公聽會。

茲將該實施辦法草案主要內容,整理列表如下:

類型

通知

回復通知

 

條文

規定

條文

規定

內容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權利人發現其著作遭侵權,通知ISP業者取下網頁並轉知使用人。

同法第90條之9第2項

使用人認其無侵權情事,得發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要求回復其網頁內容。

必要記載事項

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

  1. 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2. 被侵害之著作或製版之名稱。
  3. 請求將涉有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內容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聲明。
  4. 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該涉有侵權內容之相關資訊及其存取路徑。
  5. 表示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係基於善意,相信涉有侵權內容係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著作權法之陳述。
  6. 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權利人願負法律責任。

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

  1. 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地址。
  2. 請求回復被移除或無法進入之內容之聲明。
  3. 足使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該內容之相關資訊。
  4. 表示使用者基於善意,認為其有合法權利利用該內容,而該內容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係出於權利人之不實或錯誤之陳述。
  5. 同意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將回復通知,轉送予權利人。
  6. 註明如有不實致他人受損害者,使用者願負法律責任。

其他注意事項

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

 

第3條第4項

 

第4條

  1. 通知應以書面或經電子簽章之文件,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但網路服務提供者已提供判別權利人之機制,或與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另有約定者,從其機制或約定。
  2. 在同一系統或網路,有多數著作或製版涉有侵權者,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得以同一通知為之。
  3. 權利人通知不符合第3條規定者,ISP業者得在收到權利人通知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若權利人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通知

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

實施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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