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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ISP條款立法疏漏

          立法院4月21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5月13日起正式施行,修正重點係新增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條文,即所謂的「ISP業者通知/取下條款」及「三振條款」。新規定實施不到2個月,律師發現存在立法疏漏,目前智慧局正在研擬補救中。

一、ISP業者通知/取下條款:
「ISP業者通知/取下條款」是為了遏止網路侵權所增設,要求ISP業者負擔程序責任;一旦ISP業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某網頁疑似發生侵權行為,ISP業者有義務儘速通知網路使用人並將網頁取下;如果ISP業者沒有善盡此一「通知/取下」責任,將課以「民事幫助犯」責任,但不會以刑事論罪;但如果ISP業者遵守「通知/取下」原則,就不會被當作著作權侵權的幫助犯。

其次,網路使用者接到ISP業者通知後,若認為並未侵權,只要「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10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若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即得於14天內回復網頁,以保障網路使用者權益。

問題就出在新法沒有規定網路使用者向ISP業者主張回復網頁內容之期限:實務上可能發生網路使用者在收到ISP業者通知後,又隔了兩、三年才發「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請求回復網頁內容,此時ISP業者可能早已經遺失網頁內容無法回復網頁,對權利人而言,即使ISP業者隨即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也可能早已經罹於時效,不得再主張民、刑事權利(民事追溯期限為2年,刑事追溯期限為6個月)。

此外,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規定,權利人的通知內容若不符規定,ISP業者可以在接到通知起7個工作天內要求權利人補正;但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與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TFACT)都認為網路侵權速度極快,7個工作天過長,建議縮短成3天。

然ISP業者卻認為3個工作天實在太短,台灣寬頻、中華電信等ISP業者為了「ISP業者通知/取下條款」,每天都要耗費極大成本處理案件,如果將通知補正期限減為3天,恐增加更多負擔;而台灣雅虎則表示該公司收到通知後,一般都會在24小時之內處理完畢,保證絕對不會拖延。

二、三振條款:
另外一個修正重點「三振條款」,則是ISP業者未來必須和網路使用者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若網路使用者被權利人發現侵權三次(或三次以下,比著作權法規定還嚴苛亦不違法),ISP業者有權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刪除使用者之帳號。

「三振條款」的問題出在著作權利用方式複雜,「三次」到底要怎麼計算?究竟以誰定的標準為準?例如:一個網路使用者在網頁上同時侵權了一首歌、一個軟體和一部電影,到底算侵權一次還是三次?從技術上來看,因為IP網址是浮動的,權利人也無法知道使用者到底侵權幾次,必須還要由ISP業者才能確定,執行上有很大困難。而ISP業者也很困惑,因為每家ISP業者提供的服務與性質不同,很難用同一套標準囊括,從商業角度來看,ISP業者向使用者收費,如果擅自停止服務,等於得罪客戶,所以希望最好能由權利人訂定標準。

對此,智慧局陳淑美副局長表示,智慧局願意居中協調,希望著作權利人團體可以先參考國外已有的標準,訂出一套台灣版的三振條款,再與ISP業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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