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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通過「非法下載,禁止上網」

       法國於2009年5月13日通過了最嚴厲的打擊網路盜版法案,法國政府將設立一個機構,專門監控網路非法下載,若發現有人在網路上隨意下載盜版音樂、影片等,侵害他人著作權,政府將有權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即ISP業者)切斷非法下載人的網路服務,讓使用者無法上網,處罰時間最長可達一年。

       法國媒體報導,這項法國版的「三振法案」內容備受爭議,甚至有律師指出這項法案可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歐洲議會曾經通過一項保障網路使用者利益的電信條例,任何人不得在未經法院允許下,損害他人權益。所以法國通過「三振法案」,除了在法國國內引發爭議,還可能引發法國與歐盟間的衝突。
法國版的「三振法案」內容與台灣剛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三振條款內容大同小異:法國的「三振法案」規定法國政府設立的監控網路非法下載機構,會對第一次非法下載的網路使用者寄發一封電子郵件,通知已經違法,第二次則以掛號方式寄出提醒信函,若當事人繼續無視於這些警告,繼續非法下載,就會被ISP業者切斷網路連線。

       而台灣版的「三振條款」則規定,ISP業者未來必須和網路使用者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若網路使用者被權利人發現侵權三次(或三次以下,比著作權法規定還嚴苛亦不違法),ISP業者有權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刪除使用者之帳號。台灣和法國規定的不同,僅在法國有監控的專責機構,而台灣必須由著作權人自己發現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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