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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

       立法院4月8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4月21日三讀通過;其中影響較大的有二個重點,一個是所謂的「三振條款」,另一個則是ISP業者的「通知/取下」原則,說明如下:

一、「三振條款」:
ISP業者(即網路服務提供者)長久以來最頭痛的問題,就是不肖網友在網站上任意張貼他人著作,侵害他人著作權,使得ISP業者被告侵權。此次著作權法修正,對此提出所謂的「三振條款」,也就是在ISP業者未來必須和網路使用者在定型化契約中約定,若網路使用者被權利人發現侵權三次(或三次以下,比著作權法規定還嚴苛亦不違法),ISP業者有權終止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刪除使用者之帳號。
智慧局王美花局長表示:台灣在ISP立法上雖然起步較慢,但是此次修法條文內容非常完整;若著作權法修正通過,新法開始實施後,ISP業者和使用者就可以訂定新的定型化契約,並藉此約束網路使用者,如此一來網路使用者即使有侵權行為,也不致使ISP業者受到處罰,可有效降低ISP業者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有利網路產業發展。美國對台灣著作權法修正的內容及審查進度非常重視,這也是台灣從美國特別301除名的關鍵因素之一。
業者表示:其實許多網路侵權者實際上不是惡意,例如:學生上電腦課時上網瀏覽,心血來潮就將喜愛的歌曲、影片與其他網友分享,而誤觸法網。此次修法之後,還必須多向網友宣導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才能真正落實法律。

二、「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原則:
「通知/取下」原則是為了遏止網路侵權,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而對ISP業者的責任限制。對此規定智慧局曾開過八次公聽會,但立法院上個會期來不及審查著作權法修正案,才延宕至今。
此一條文規定,主要是要求ISP業者負擔程序責任;詳言之,一旦ISP業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某網頁疑似發生侵權行為,ISP業者有義務儘速通知網路使用人並將網頁取下;如果ISP業者沒有善盡此一「通知/取下」責任,將課以「民事幫助犯」責任,但不會以刑事論罪;但如果ISP業者遵守「通知/取下」原則,就等於有了「避風港」,不會被當作著作權侵權的幫助犯。
而網路使用者接到ISP業者通知後,若認為並未侵權,只要「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10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若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即得於14天內回復網頁,以保障網路使用者權益。
 

       智慧局陳淑美副局長表示,「通知/取下」原則是一個「多贏」的條文規定,因為網路侵權擴張速度極快,ISP業者只要負責接受權利人和網頁使用人的指令,不需要對侵權與否做出判斷,可以有效爭取時間,遏阻網路侵權。即使著作權人或第三人對ISP業者提出侵權通知,後來發現並不存在侵權事實,網頁內容已經遭移除遺失,新法規定ISP業者是基於「善意」,不必負擔任何責任。但若著作權人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導致網頁資料遭移除等權益受損,提出通知之著作權人就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對ISP業者影響很大,如何執行仍待觀察。例如:Yahoo表示該公司在修法前,就一直採行「通知/取下」原則;但中華電信則表示,新的著作權法規定對於一般民眾在ISP業者經營網站違法上傳、下載影音檔案,要取下並無困難,問題在於租用ISP業者機房的內容廠商,比如Yahoo、新浪等,ISP業者理論上可以關閉違規網頁,但實際上如何執行還不清楚;而對在中國大陸搜狐等非台灣網站下載非法影音檔案等行為,台灣的ISP業者事實上無能為力,新著作權法也鞭長莫及,只能靠國際壓力和道德勸說,希望網路使用者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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