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著作權及其他議題

 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345101114章及第5篇舉發審查第12

(一)        為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之修正,以及實施WIPO ST.26標準之XML序列表,及時反應審查實務之需要,齊一見解、精進審查品質,爰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增加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並酌修文字,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

(二)        本基準修正草案及劃線版、修正重點說明及修正前後對照表將登載於本局局網「首頁>最新消息>布告欄」項下。

 

二、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及服務名稱暨檢索參考資料的異動內容

因應「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第12版修正,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總計增修544項、刪除80項,另增刪修36項組群/小類組名稱或備註事項。

以上異動將自11271日起實施。商標電子申請系統建置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將同步更新(有關系統資料正式更新時程,以本局資訊室公告為準)。

申請人如希望運用「快軌機制」,於11271日後透過商標電子申請系統申請註冊者,請確實下載最新異動內容,以避免申請書記載之指定使用商品/服務名稱與電子申請系統建置內容不同,而無法符合「快軌機制」條件及享有減收規費之優惠。

自即日起,「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名稱(異動後新版本)」之全部類別文檔,可於商標檢索系統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下載。

 

三、社區大樓使用電腦伴唱機相關著作權問題之說明

智慧局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目前常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KTV室放置電腦伴唱機,長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是否涉及著作權之利用,及相關之授權管道為何等問題。為解答民眾上述疑惑,並保障社區大樓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之權益,智慧局解答如下:

1:社區管理委員會提供社區卡拉 OK 室僅供社區住戶及其親友使用,不對外開放,是否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1:依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內擺放電腦伴唱機,並開放社區住戶及其親友使用,因住戶及其親友並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屬於對「公眾」(特定多數人)提供著作利用的行為,則住戶於利用伴唱機演唱時,會構成音樂著作(詞、曲)之「公開演出」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才屬合法利用電腦伴唱機。

2:社區管理委員會提供住戶使用電腦伴唱機可不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 55 條「非營利活動」的合理使用規定,而不用支付授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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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著作權法第 55 條規定,須要符合以下要件,才可以主張本條合理使用:

1.非以營利為目的;

2.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3.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4.必須是「特定活動」;

5.必須是使用「已公開發表」

(二)        依上述說明,社區管理委員會於社區公設內設置電腦伴唱機長期開放予社區住戶演唱歌曲,屬於經常性提供所有住戶利用該電腦伴唱機之音樂,而非於特定活動中利用著作,與著作權法第 5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別,故住戶在社區 KTV 室歡唱,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什麼?國內有幾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經本局依法(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許可設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使用報酬率,據以向利用人授權、收費後,再將所收到的使用報酬分配給著作權人。透過集管團體制度,得以落實著作權人的權利,並方便利用人取得授權。我國目前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有 3 家,參見「現有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專區。

4:社區管理委員會提供卡拉 OK 供住戶使用,需逐一取得集管團體的授權嗎?

4:不須要逐一取得授權。

(一)        由於電腦伴唱機內的曲目眾多,通常各住戶點唱的歌曲均會涵蓋現有 3 家音樂集管團體管理之曲目,原則上應取得 3 家集管團體之授權,以避免有侵權疑慮。

(二)        本局為簡化電腦伴唱機之授權,目前已就現有 3 家音樂集管團體決定公開演出之共同費率及單一窗口,自 112 1 1 日起利用人只要向單一窗口取得授權,即可完整取得 3 家集管團體公開演出之授權。本局決定之共同費率如下:

1.營利性利用電腦伴唱機:每年每台 9,400 元(未稅)。

2.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年每台6,580元(未稅)。

3.為公益性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 3,290 元(未稅)。

(三)        至於社區大樓利用伴唱機適用上述何種費率?如社區大樓設置伴唱機均無對外營業,亦未額外向住戶收取費用,應可適用「為公益性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之費率,但實際上仍須就具體利用情形而定。社區管理委員會可與集管團體溝通協商,若無共識,可向智慧局申請爭議調解。

5: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以向社區管理委員會要求回溯自民國111 年、110 年之利用行為,一併支付授權費用嗎?

5:原則上社區管理委員會向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後,其後續之利用行為即屬合法利用,並無問題。惟若集管團體要求社區管理委員會就取得授權前之利用行為,亦須一併付費,是否合法?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社區就過往之期間如有利用電腦伴唱機的事實,原則應就利用到集管團體著作的利用行為支付授權費用,不過如果社區實際上確實無利用行為(例如:疫情期間未開放社區住戶使用 KTV 室),集體管理團體便不得回溯收費,除非集體管理團體對於過去之利用事實能舉證證明,或利用人承認有利用事實,自應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授權,至於該段期間的費用如何計算,雙方可依個案實際利用情形協商定之,如確實無利用行為,利用人自無須支付。

6:社區電腦伴唱機會不定期灌錄新歌,是否也有著作權問題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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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供伴唱機供住戶歡唱,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若欲於伴唱機灌錄新歌,另涉及音樂著作重製行為,均須分別取得授權,才不會有侵權之風險,因此利用人如有灌歌的需求,應注意是否取得重製的授權,例如:請灌歌廠商出示歌曲已獲授權重製的證明後才可以進行灌歌。

(二)        因此,社區管理委員會切不可僅以公開演出已取得授權,就逕認為可任意灌錄新的歌曲,縱使電腦伴唱機本身有提供灌歌功能,也不可以自行灌錄未經合法授權或來路不明的歌,以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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