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公布台灣《2017-2021年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報告
智慧局參考WIPO於111年11月21日發布的《最新世界智慧財產指標報告(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cators 2022:WIPI 2022)》,由我國商標申請註冊情形,研析國外來臺及國內各縣市之產業發展軌跡與脈絡,從商標申請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類別所屬產業領域切入,分析我國產業發展的趨勢與潛能,並與世界申請趨勢進行比較,完成《2017-2021年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分析》報告。
本報告以WIPI至2021年統計數據為準,觀察2021年全球約有近1,400萬件商標申請案,涵蓋超過1,810萬個類別,顯著增長5.5%;我國因防疫措施得宜且民眾配合政府政策,並未有大規模封控措施,整體經濟受影響相對輕微,經貿活動也漸漸回復正常,全年申請案件數達9.5萬件,類別數超過12萬類,列全球第17位,已連續5年正成長,外國人來臺申請類別數相較於前次亦有1.15%小幅成長。
本報告將我國近5年受理商標申請、註冊案件所指定的「商品服務類別」,轉換為「產業類別」,分析我國主要縣市產業申請商標案件之趨勢,並與WIPO主要國家之商標各項數據比較異同,統計分析數據包含:
(一)申請案類別數比較
(二)註冊案類別數比較
(三)非母國申請案主要產業別比較
(四)申請案類別所屬前3大產業比較
(五)平均首通、審結期間比較
(六)申請案審理結果比較
(七)近5年本國人申請案GDP平均類別數統計
(八)近5年本國人申請案人均類別數統計
報告內容詳見: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14-201.html
二、經濟部預告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第4條、第10條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二) 公告事項:
1. 修正機關:經濟部
2. 修正依據:專利法第53條
3. 修正內容:為因應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實務需求,並簡化行政程序作業,提升審查效率,爰修正本辦法第4條、第10條,修正要點如下:
(1) 專利專責機關可依申請人所提出之經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審核資料,作為延長專利權期間之認定標準,毋須將申請人所送資料送請其確認。(修正條文第4條)
(2) 明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0條)
4. 說明
本次修正,第4條第1項及第3項未修正。至於修正第2項理由,係因專利專責機關為審查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申請延長專利權之期間,對於申請人所備具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之文件,須依現行規定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為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臨床試驗。由於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經將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之審核,納入其「資料專屬期及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表」,依110年11月2日公告修正之內容,就申請人所檢送之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其予以審核確認後,如有修正,並將其認定之結果修正於上,並蓋以機關之騎逢章為確認,則有關由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取得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進行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可以此為據。
基於簡化行政程序考量,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既已確認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則申請人提出其所確認之國內外臨床試驗資料,專利專責機關即可予以核計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爰刪除「專利專責機關送請」等文字。後續如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確認核發藥品許可證所需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有採行電子化便民措施時,亦得適用之。
如若申請人所檢送之前述資料表所載經審認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內容,專利專責機關認有疑義者,仍得送請醫藥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
三、經濟部公告修正「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名稱修正為「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之使用報酬率」,自即日(2023.2.14)起生效
(一)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二) 公告字號:經智字第11252000020號
(三) 依據: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
(四) 公告事項:
1. 為配合民國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47條,需增訂公開傳輸教科用書之法定授權使用報酬率,並為因應我國社會經濟之變遷,爰全面檢討修正旨揭規定之使用報酬率。
二、「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之使用報酬率」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1項重製或編輯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率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分別為之:
1. 語文著作: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台幣1,250元,不滿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
2. 攝影、美術或圖形著作:以張數為計算標準,不論版面大小、黑白或彩色,每張新台幣625元。如使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新台幣1,250元。
3. 音樂著作:詞曲分開計算,每首新台幣2,500元。
4. 前三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以每頁版面新台幣1,250元為標準,依所占版面比例計算。如不能以版面計算者,每件新台幣1,250元。
(二) 依本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改作者,其使用報酬,依(一)規定減半計算之。
(三) 經審定或編定之紙本教科用書,其編製者依本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公開傳輸者,其使用報酬,依(一)規定之40%計算之。
(四) 依本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編制教學用之輔助用品者,其使用報酬,除本使用報酬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情形分別為之:
1. 錄音或視聽著作:每3分鐘新台幣2,500元。不足3分鐘者,以3分鐘計算。
2. 前款以外之其他著作:依(一)(二)規定減半計算之。
(五)依本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重製、編輯、改作或公開傳輸,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均應支付使用報酬者,其每筆使用報酬,按利用行為分別依(一)至(三)規定之75%計算之。
依本法第47條第2項規定重製、編輯、改作,其所利用之著作為衍生著作時,如對原著作及衍生著作均應支付使用報酬者,其每筆使用報酬,依(四)規定之75%計算之。
(六) 依本法第4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編製之教科用書或教學用之輔助用品,如屬教育部公告之稀有類科獎助科目,其使用報酬,依(一)至(五)規定減半計算之。
(七)本使用報酬率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