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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官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0226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該草案原名稱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為了突顯草案係以提供數位中介服務者為規範對象,使法案名稱更符合規範目的,所以改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並衡諸我國國情而訂定,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包括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例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及資訊儲存服務(包含線上平台,包括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FB,及指定線上平台),並依其服務型態、規模等課予不同義務,以促進服務提供者之問責及資訊透明,並介接政府各部會之實體作用法,強化違法內容之處理。NCC強調,不論境內、外業者,凡於我國提供服務,經認定具實質關聯者,均需遵守相關義務。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涵蓋了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提出透明度報告等一般義務。針對網路上的違法內容,草案要求業者必須建立通知及回應機制,以供任何人通報違法內容。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網路上有違法內容散布,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移除或限制該違法內容接取。另外,草案亦規範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及業者需將資訊限制事項登載於共同資料庫,供公眾線上查詢,以強化資訊透明及問責。

首先,究竟PTT等論壇是否屬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規範對象?草案將授權NCC針對網路平台「有效使用者」的定義和數量計算標準,訂定相關子法後,委員會將再深入討論PTT是否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規範對象。

其次,《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是希望透過多方協力參與網路治理,保障數位基本人權、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但草案一公布,便引發有箝制言論自由之虞的批評。原因是草案雖然規定,網路違法內容的相關裁處,都需經過法院,但是主管機關得在法院裁處前,暫時加註警示處分,這便引發「主管機關是否有能力認定網路散布之內容真假」的爭論。對此,支持草案規定的立法委員認為,遇到緊急狀況,例如前陣子發生的網紅小玉換臉及立委高嘉瑜事件,有必要建立下架機制,讓平台業者直接負管理責任,以免造成不可回復的名譽受損。

NCC強調,為保障使用者權益,《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要求線上平台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另外,如提供線上商業交易服務時,必須取得並揭露賣方資訊,以保障消費者權益。針對規模較大之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該草案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於必要時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潛在風險有效控制、法遵與自律機制之落實。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係因應網路自由、開放、跨域、多元之特性,依網路治理精神而擬定,強調業界自律先行,鼓勵納入多方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訂定自律行為準則。另外,鑑於網路服務型態及內容不斷演進,快速變化,礙難單靠法律能詳盡、即時處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規劃籌設一專責機構,作為網路議題研商溝通之協調平台,結合產官學民等多方專業能量與意見,促進彈性可行之跨域合作,推動資訊素養,提升網路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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