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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擬修《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新增「共有著作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政府採購法》自2019.5.22施行以來,訂定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凡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或者法人、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而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都要適用《政府採購法》。然而有關藝文的採購標案若也採最低標辦理,以價格決標,文化創意與獨特性就有可能因此被犧牲。在藝文界呼籲下,2019.11.21通過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是根據《文化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訂定,政府機關等辦理藝文採購,例如:文化藝術相關的勞務、財物採購,除有特別規定外,一律適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和實際需要,就預算、評選、決標原則、付款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予以特別規範。

17條規定:「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只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第一項)」「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第二項)」

依據上述《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規定,機關「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例外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所以應該只有特殊情形,才能要求取得創作人的著作權。

然而,音樂人馬世芳2021.5因為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合約要求取得其個人節目「耳朵借我」的全部著作權,宣布結束與電台三年的合作關係,引發政府契約是否一定要完全取得創作人著作權的爭議。事實上,若是請創作人為機關設計專屬識別標誌或獎狀、獎杯等,由機關取得著作權相當合理;但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向馬世芳要求其主持廣播節目的全部著作權,恐不合理。

馬世芳與電台爭議爆發後,文化部參酌多方意見後,擬修正《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參酌《著作權法》,增列「與廠商共有著作財產權」規定,未來也將訂定更嚴謹的專法,要求政府契約皆須以取得創作人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但此次修訂並非強制,政府機關仍可向創作者要求取得著作權。

文化部表示,目前正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4條授權,訂定政府契約著作權相關辦法;此法將朝除少數特殊情況,皆須取得創作人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更落實保護創作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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