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著作權及其他議題


 深圳中院再審判決:
高考試卷解析可以取得著作權法保護

 

【資料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號:(2019)粵03民再171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菁優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菁優公司」)

被申請人:豆丁世紀(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豆丁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20.6.16

ü   事實摘要:

20176月中國大陸全國統一高考結束後,菁優公司立刻對「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進行全面解析,推出了《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新課標Ⅰ)》,該作品已於2017.6.9在菁優網上公開,並於2017.9.7在廣東省版權局進行了作品著作權登記。

2017.9菁優公司發現豆丁公司網站出現了與菁優公司作品同名的作品,也就是《2017年全國統一高考數學試卷(文科)(新課標Ⅰ)》(以下簡稱「涉案文檔」),經過下載閱讀比對,該作品與菁優公司作品相同,該事實已由(2017)深前證字第023706號公證書予以確定。

菁優公司對高考試卷解析以著作權受到侵犯為由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索賠人民幣(以下同)1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涉案文檔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豆丁公司構成侵權,賠償菁優公司2千元。豆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認定,涉案文檔不構成作品,菁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豆丁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菁優公司訴求。菁優公司不服深圳中院(2018)03民終11888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7.11做出(2019)粵民申4919號民事裁定,指令深圳中院再審,深圳中院遂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本案,再審判決:二審認定涉案文檔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誤,應予認定為作品,但結論正確予以維持。

ü   菁優公司主張:

(一)數學試題解析屬於表達而非思想,應受著作權保護

涉案文檔是其智力成果,具有獨創性,且能以有形形式複製傳播,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審判決以對數學學科一般標準來衡量菁優公司作品,並未對該作品作具體分析,就得出「申請人作品的表達形式為有限的表達形式幾乎可以等同於思想本身」之結論,洵屬有誤。實則菁優公司聘請了8位數學專家針對2017年高考數學試題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析,因為數學學科的獨特性,試題存在唯一正確的答案,但是每個人對試題的解答(運用公式的演算)和分析仍存在不同的表達形式,豆丁公司一字不差的抄襲,就是一種對表達形式的抄襲,從豆丁公司的行為不能反推數學試題解析因為表達受限構成思想和表達的混同,且二審所謂的「如果對該部分內容進行保護,必將導致對高考試題解答及相關分析研究的壟斷,妨礙正常教學、研究工作,也違背了著作權法不保護思路、觀念、理論、構思、創意、概念、操作的基本原則」是扭曲事實,著作權法明確排除的客體是公式,而非運用該公式形成的表達(試題解答),以及對所涉表達的主觀評述(試題分析與點評),尤其是,試題解析必然帶有不同解析者對同一試題解答進行分析的個性烙印,而這個性烙印不僅在於對試題解析的答題思路,還在於對答題思路進行個性化表達的創作行為,而該行為之所以可被稱之為創作行為,即在每個人都能輕易地認出自己草擬撰寫的文段,而不會將他人撰寫的材料誤認為是自己作出的智力成果,從這一點亦可看出,結合分析與點評部分的數學試題解析是實實在在的表達,而非思想。著作權法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如果不對菁優公司作品進行保護,必然會導致對高考試題分析的市場造成極大打擊的結果,使參與者越來越少,亦不利於相關教學、研究工作的正常發展。

(二)豆丁公司侵害了菁優公司的資訊網路傳播權

菁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2017)深前證字第023706號公證書,已足以證明豆丁公司已經實施了侵害菁優公司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而豆丁公司二審提交的由案外人上傳的後台資料截圖的證據為自製列印件,一審時豆丁公司也承認對用戶未作實質性審查,無法證明用戶(案外人)的個人資訊,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互聯網用戶帳號名稱管理規定》第5條及《網路安全法》第24條用戶未提供真實身份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規定。況且該截圖既未經公證,又無其他經合法管道蒐集的證據予以佐證,其真實性難以確認。

ü   深圳中院再審判決:

(一)涉案文檔具有獨創性構成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獨創性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要件。本案涉案文檔包括高考數學試題題幹及解答,以及對解題思路的分析,對試題考查目標、題型難度、注意事項的點評等內容。高考數學試題屬於公有領域的內容,對試題的解析內容,包括解題思路的分析及對試題考查目標、題型難度、注意事項的點評等內容與數學試題題幹及解答不同,其表達形式並非唯一或有限,對同一數學試題,不同人在闡釋其解題思路,點評其考查目標、注意事項時,完全可能有不同的表達方式,能夠體現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展示不同的個性。只要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獨創性的對試題的分析和點評等內容,就應作為作品保護。故涉案文檔第1頁至29頁內容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的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除試題本身,其他內容是否具有可著作權性,要追根溯源回到「思想表達二分法」與「獨創性的理解」上。應清晰界定思想和表達的邊界。遵循一定規則解答數學題,屬於思想的範疇,但對運用該規則解題並予以分析、點評,屬於表達的範疇,可予以著作權保護。其次,還需判斷解析內容是否滿足獨創性的要求。如能確認解析內容的表達形式並非唯一或有限,能夠體現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即能滿足獨創性,則應認為作品加以保護。

(二)豆丁公司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免於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豆丁公司主張其屬於提供資訊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涉案文檔是用戶(案外人)上傳,豆丁公司並未在提供涉案文檔的過程中直接獲利。菁優公司提交的公證書證明涉案文檔係由用戶「一品江山」上傳至豆丁網,豆丁公司並不向下載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且豆丁公司採取「通知—刪除」的模式,收到起訴狀後立即遮罩涉嫌侵權文檔、凍結上傳者帳戶。在審理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也查明上傳人為案外人費某某。所以再審法院最終認定,豆丁網只是提供資訊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符合網路服務提供者免於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

此外,豆丁公司在訴訟中已經提供了上傳涉案侵權文檔的網路使用者的基本資訊,菁優公司如欲要求相關網路使用者承擔侵權責任,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ü   小結

本案雖然再審法院認定了涉案文檔有著作權,在平台傳播作品也構成侵權,但最終原告並沒有獲得賠償,究其原因在於《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資訊存儲空間的「避風港」條款規定。

判決全文參照: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33a480bf33c4e8b9ee6ac0600a45075

Top  
 
 
  11th F1., 148 Songjiang Rd., Taipei, Taiwan | Tel : 886-2-2571-0150 | Fax : 886-2-2562-9103 | Email : info@tsailee.com.tw
© 2011 TSAI, LEE & CHEN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Web Design by 深白設計
Best viewed with IE8.0 or higher with 1024*768 re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