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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模型雕製等貨品
應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資料來源:財政部官網】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表示:近來發現有業者進口知名電影或卡通漫畫造型之公仔、模型、雕像、雕塑等,未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情事,而遭著作權人提起刑事訴訟,該關提醒業者進口前應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規定,知名電影創作、卡通漫畫造型之公仔、模型、雕像、雕塑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圖形著作,依據同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及同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但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有例外情況,也就是依同法第87條之1規定,即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也不視為侵權,包括:

  1. 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

  2. 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依第48條規定利用。

  3.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

  4.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輸入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式重製之著作重製物,並依第53條規定利用。

  5.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

  6. 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

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就是禁止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的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但得依第87條之11項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輸入著作原件或一份重製物。

這類知名電影創作、卡通漫畫造型之公仔、模型、雕像、雕塑等物品若透過網路購買,無論是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均需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同意,方能合法進口。在從事網路購物代購時,應特別注意。

若有權利人欲主張「輸入權」受侵害,要求民事賠償或行使刑事告訴權,需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為限。如僅為外國著作權商品之代理商,非專屬被授權人,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非犯罪之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

最後,基隆關強調:著作權法第90條之15項規定著作權人對輸入侵害其著作權之物,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若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者,海關將予以沒入;另經鑑定屬非真品平行輸入之侵權者,則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得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業者宜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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