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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歌手吳青峰遭控違反著作權法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

天團蘇打綠主唱歌手吳青峰將自己完成之詞曲創作,專屬授權予恩師兼前經紀人林暐哲音樂社;林暐哲音樂社認定雙方的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仍然有效,但吳青峰卻在未經同意亦未獲授權下,多次公開演唱專屬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歌曲,並利用網路或實體光碟方式重製、散布、公開播送,侵害林暐哲音樂社的著作財產權。

本案經台北地檢署調查後,檢方認定吳青峰未經林暐哲音樂社授權,於20194月至9月之間,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公開表演7次;其中公開演唱「歌頌者」一曲6次、演唱「巴別塔慶典」4次、演唱「天空」、「太空人」、「傷風」等3首歌各2次。

7次未經授權公開演唱的時間及地點,分別為:

(1) 2019412日於中國湖南衛視「歌手2019」節目;

(2) 201977日於高雄市「7-11高雄啤酒音樂節」;

(3) 2019727日於中國湖南衛視「芒果TV」節目;

(4) 2019824日於澳門「金夏遇見愛演唱會」;

(5) 2019830日於台北市師大附中;

(6) 201991日於新北市貢寮區「2019國際海洋音樂祭」;

(7) 201996日於中國四川「成都潮音節」。

另外,未經授權發行的5張專輯,分別是

(1) 2019412日數位發行單曲「歌頌者」;

(2) 2019519日數位發行單曲「作為怪物」;

(3) 201975日數位發行單曲「巴別塔慶典」;

(4) 201986日數位發行單曲「天空」;

(5) 201996日數位及實體發行「太空人」專輯,該專輯收錄12首歌曲,分別為「譯夢機」、「回音收集員」、「巴別塔慶典」、「太空人」、「傷風」、「失意鎮」、「太空」、「水仙花之死」、「男孩莊周」、「天空船」、「線的記憶」、「Outsider」等歌曲。

檢方認為吳青峰有侵權的合理懷疑,因此起訴吳青峰及唱片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本案歌曲之詞曲創作是由吳青峰完成,權利人原是青峰本人,但青峰已經專屬授權予林暐哲音樂社,且吳青峰於2018年間已與林暐哲自動延長合約1年,因此雙方合約在發生著作權爭議的各時點仍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吳青峰雖未喪失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但在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前,若要再利用該詞曲,吳青峰還是必須得到被授權人同意或授權。然在未取得同意或授權之前提下,吳青峰公開演唱7次、發行5張專輯,涉嫌非法重製、公開播送,故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吳青峰及其所屬之「哈里坤的狂歡有限公司」。

本案著作權法相關條文規定如下:

ü  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ü  91條之1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ü  91條之13項:「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ü  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台北地檢署認定:吳青峰涉嫌違反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12項及第3項、第92條等,請法院分論併罰。

歌手公開演出,目前實務上是透過詞曲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授權。但一場演唱會演出歌曲不可能逐一取得授權,所以實際上作法是由演唱會主辦單位出面與集體管理組織談授權。本案青峰加入音樂團體蘇打綠,歌曲一般都由團體代為授權,公開演唱歌曲一般而言都會同意不會有問題。會有問題的部分應該是將詞曲演出錄成影片上傳網路、發行DVD,這部分就涉及重製、公開傳輸,必須取得被專屬授權人林暐哲音樂社的同意。

本案目前檢方認為青峰有侵權的合理懷疑,因此起訴吳青峰,但事實為何仍需在法院視所提出之證據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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