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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
機上盒侵害著作權最高可處2年以下徒刑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中央社】

立法院會2019416日三讀修正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不法電腦程式提供者利用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讓使用者連結到侵權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而加以立法規範,將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根據民進黨立委蘇震清等18人的提案說明指出:有鑑於近年來出現各式新興的數位侵權型態,提供民眾便捷管道至網站收看非法影音內容,例如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提供使用者可連結至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或是於網路平台上架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透過平板電腦、手機等裝置下載後,進一步瀏覽非法影音內容;業者未經授權竟藉由收取月租費或賣斷機上盒的方式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OTT業者的權益,進而影響我國內容產業之發展。

此類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業者,常以明示或暗示使用者可以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並用不必再付有線電視月租費等廣告文字號召、誘使或煽惑使用者,利用該電腦程式連結至侵權網站,並收取廣告費、月租費或銷售利益的行為,已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內容產業發展,應合理規範其惡意侵權行為,以利文創與影音產業健全發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019327日審查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本案達成共識,完成初審。

立法委員提出修正草案,增訂下列三種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應用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

二、未直接提供電腦程式,而是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下載使用電腦程式,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前述的APP應用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前述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製造、進口或是在市面上銷售內建此類APP應用程式的機上盒。未來明知銷售的機上盒可供民眾連結侵權內容而仍繼續販售,也會觸法。

由於不肖業者以免月租費或終生免付第四台費用等廣告煽惑消費者購買匯集許多侵權內容連結的機上盒,修正草案僅聚焦打擊此類惡性重大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惟基於科技中立原則,對於一般沒有內建連結侵權內容APP的手機、平板或合法OTT機上盒等裝置,並不會受到影響。此外,就算已經購買到此類機上盒或APP的民眾雖未觸法,但因此類機上盒或APP提供的著作內容並不合法,隨時會被查獲而斷訊,智慧局也提醒民眾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機上盒。

全案於委員會初審通過時,召委裁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416日排入立法院院會討論事項,朝野立委均無意見,當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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