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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襲酒店房型室內設計
恐侵害著作權及公平交易法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事實摘要:

原告從事飯店經營多年,企業集團品牌有「雲品」「君品」等酒店,除提供顧客住宿服務,也委請知名設計師針對酒店住房及家具飾品進行設計。原告主張被告所經營之酒店乃抄襲原告住房之設計,詳見下圖。 

 

 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權--法院判定不成立

 

主要理由:

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裁判、94年度台上字第6398號刑事裁判參見)。

A公司係負責原告之酒店整體空間的規劃及設計,包含酒店內整體空間佈局、居住所需設備佈置及規劃、各家具選取及擺設規劃、各設備及家具尺寸及動線設計、採光規劃等,並非僅限於住房房型之室內設計,亦不僅限於繪製室內設計圖及按圖施工,A公司就該酒店整體之室內設計,應視為一個完整之創作成果,而房型設計僅為整體室內設計之一部分,無從將各部分割裂而單獨主張著作權之保護。

原告就其酒店房型設計以外部分之室內設計的創作過程及原創性等,並未提出相關之舉證,法院無從就其酒店室內設計之整體是否具有「原創性」,及原告之酒店與被告之酒店的室內設計「整體」而言,是否已構成實質相似(包含「質」之相似與「量」之相似),進行比對,故原告單獨主張被告等侵害系爭房型室內設計之著作財產權,尚非可採。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公平法第25--法院判定成立

 

主要理由: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條所稱「顯失公平」,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包含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高度抄襲行為等,判斷事業行為是否構成該條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只要該行為實施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可能性,達到抽象危險性之程度為已足(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479號判決參見)。

原告從事飯店經營多年,具有甚高之知名度。被告經營住房酒店有十數年經驗,應深知飯店住房房型之設計為決定住房價位最重要之參考因素之一,亦為飯店經營業者花費最重要之成本之一,各飯店業者均會在房型設計上投注相當之心力及經費,以營造出舒適及各具特色之房型設計風格,以吸引消費者入住。

被告不思自行創作設計,抄襲住房設計,甚至連壁紙之花色均相同,致消費者乍視之下,可能誤以為被告之酒店與原告之酒店為關係企業,或彼此之間具有加盟或授權等關係。

被告並將抄襲之房型設計照片放置於其酒店官方網頁及各大訂房網站,以招徠消費者入住,被告不法抄襲原告之酒店房型室內設計之行為,除節省設計創作及裝修時間,更無須支付鉅額設計費用,即可輕易裝潢完成並對外營業,該不勞而獲之行為,足以影響觀光飯店業之交易秩序,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法院判決

 

  1. 被告公司及負責人應連帶賠償500萬及利息並將本件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登報。
  2. 被告公司應將住房中構成近似之物品予以拆除及移除,被告公司於拆除及移除前不得提供消費者居住使用,且不得使用涉及侵權的照片,並應將已上傳至網頁的照片刪除。
  3. 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之內容,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下半頁以電腦標楷體十號字體刊載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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