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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出爐,業者未遏止侵權將列幫助犯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相關修法草案即將出爐,將以「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遏止網路侵權,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智慧局王美花局長表示,網路服務(ISP)業者雖然不是著作權人,但如果沒有善盡通知責任及取下可能侵權的著作物,將課以「民事幫助犯」責任,但不會以刑事論罪。一旦完成立法,包括Yahoo!、ebay、hinet、seednet等ISP業者,均一體適用。

       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的立法工作,智慧局為求周全,已召開過六次意見交流會議,確定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第三人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行為時,有現行民法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之適用。而草案所欲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其必建立在「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使用者之著作權侵權行為依法有負擔責任之空間」。這部分依現行之民法及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包括民法第28條、第185條、188條、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已足規範與適用,因此,草案僅就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制定進入避風港應具備之條件及相關「notice and take down」之程序加以規定。

      也就是說,ISP業者本身並未做出侵權的行為,只有在通知的程序上要負起責任,因此,智慧局決定在ISP責任限制草案中規定,以「有效的通知/取下」機制,遏制網路侵權行為。

      所謂「有效的通知/取下」,即在發現網路有侵權行為時,著作權人通知ISP業者後,ISP業者必須要儘快拿下涉及侵權的內容,前段通知的程序並沒有時間限制,但會在10天內起訴侵權者。雖然ISP業者不是侵權者,但草案將載明ISP業者若不拿下侵權資訊,仍有「民事幫助犯」責任。

       其次,有鑑於一些CD權利人已經有一些防盜拷的機制,草案也將增訂網路著作權「內容判讀技術」及「過濾技術」之相關規定,如果著作權人已經提供過濾機制或是內容判讀技術,除非對ISP業者造成不合理負擔,否則ISP業者也必須配合執行,以利促成權利人與ISP業者合作防止侵權資料的流通與散布。

       第三,為有效遏止利用網路交換軟體的侵權,例如透過P2P軟體下載或分享涉有侵權的檔案,在ISP責任立法草案特別加強「轉知」的功能,即鼓勵連線服務提供者在接獲著作權人檢舉使用者涉有使用P2P軟體為侵權行為的通知後,也要將這項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給該項IP位址使用者,以示警告。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草案立法目的,是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只要該等業者遵守相關規定,即可主張免責,以促進網路服務提供者共同與著作權人打擊盜版,以維護網路秩序。至於教育部所建置之「台灣學術網路(TAnet)」,教育部也表關切,並認為有本草案免責之適用。智慧局現階段已進入最後文字調整,希望能於97年8月完成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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