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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會
2017年10月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71026日行政院第3573次院會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智慧局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後提出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召開5次審查會議後定案。調整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並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由於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如再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則不符合實務現況,故本次修正後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

()為提升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就是「再公開傳達權」。

二、調整表演人的權利

為因應國際趨勢,本次增訂賦予如DVD等視聽物當中的演員,可享有現行與灌錄CD的歌手有相等之權利。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除了保障著作人權益,同時也要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在維護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方面,修正如下:

()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之需求。

()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對於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未經取得授權利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問題,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

    為促進文化產業發展,針對因年代久遠或其他原因致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著作,如果未能授權利用,將有礙於文化傳承與流通。本次修正後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並為兼顧時效,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之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五、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另針對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修正後不再以刑事責任規範;又未經授權而散布正版品之行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除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外,亦較符合社會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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