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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工商總局
公布《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

 

【資料來源:中國大陸工商總局官網】

  為進一步推進商標評審便利化改革,規範評審案件口頭審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評審規則》等有關規定,中國大陸工商總局制定了《商標評審案件口頭審理辦法》「工商辦字〔201765號),自發佈之日(201754日)起施行。重點摘要如下:

  商標評審委員會可根據當事人請求或職權決定是否口審,若當事人對案件證據有疑問,認為應當場質詢,可以書面提出口審請求,並說明理由。若當事人請求口審但案件書面資料已足以查明案件事實,商標評審委員會得駁回口審請求,並在評審決定、裁定中說明。

  申請人請求進行口審,應在提出評審申請時或最晚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若被申請人請求口審,應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併提出。

  當事人收到口審通知之日起10日內應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口審回執,若有對合議人員申請迴避者,應隨回執一併提出並說明理由。若未提交回執,視為不參加口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得決定缺席審理或取消口審。

  參加口審的各方人員,包括委託代理人,除商標評審委員會特別同意者外,不應超過兩人。口審合議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由合議組組長主持,進行順序依序為:

  (一)合議組成員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明確案件爭議的主要問題;

  (二)申請人陳述評審請求; 

  (三)被申請人答辯。

  當事人應將其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全部證據在口審時出示,由對方當事人質證。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   

  (二)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口審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同意,得請證人到場作證,但證人不得旁聽口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如有必要,合議組可以請證人對質。

  口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或有和解意願,口審終止。口審重要事項應記入口審筆錄,或者用錄音、錄影設備進行記錄。口審結束後,合議組應將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當事人簽字後存入案卷,若當事人拒絕簽字,合議組應在筆錄中註明。口審程序未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許可不得旁聽、拍照、錄音和錄影。

全文請參見: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xinwen/2017-05/10/content_51921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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