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於2016年6月23日發布資訊指出,行政院會當日通過經濟部擬具商標法第98條、第111條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並指示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2015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程序,將於2016年7月1日生效;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施行日前制定的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但現行商標法第98條屬絕對義務沒收的特別規定,若回歸適用刑法新制,由於須確認該等侵權物品的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的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的成效,因此擬具商標法第98條、第111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指出,另因我國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以期與各貿易對手國或地區間互享自由貿易的利益與地位平等。為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協定」智慧財產權相關章節的規定,因此擬具「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上述兩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商標法第98條、第111條修正草案部分:仍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並明定自2016年7月1日施行。
二、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修正仿冒商標標籤等行為侵權責任之主觀要件。(修正條文第68條)
(二)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修正條文第95條)
(三)修正仿冒證明標章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修正條文第96條)
(四)修正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之刑罰主觀要件。(修正條文第9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