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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修正商業登記法併入商標侵權
強制改名之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201646日立法院初審通過,經201654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81號總統令公布,並於201656日施行。

本次重大修正係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政策,禁止著名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商業名稱,明定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再使用,逾六個月仍未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者,商業登記機關得廢止其商業登記,藉此督促商業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商業秩序。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本次修法重點有二:第28條新增原已合法登記之商業,因行政區域調整,致與其他商業之名稱相同,得不受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對此,過去是以「行政解釋」的方式允許同名,如今用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將更明確。將來若因直轄市合併等調整、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這類商家可以併存。

29條第1項第5款修正則是與商標法保護配合;由於商標與商號名稱是分別審查,前者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局,後者為經濟部商業司,過去常發現著名商標被拿來做商業登記,例如國際知名品牌香奈兒,一度在台中商業登記有香奈兒休閒旅館;國營事業台灣糖業公司,台中市卻有台糖建設,台糖營造等。過去有些知名商標即便獲得勝訴判決,法院也判決確定,但該商號堅持不改名,以前只能束手無策;若能完成修法,便有權撤銷其商業登記。

若撤銷商業登記,代表已沒有營利事業主體,如此一來再以此商業名稱繼續經營,另有處罰規定。 

此外,第5條規定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家庭手工業者,民宿經營者,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可免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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