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商標相關規定及規費自2016年3月23日起修正
【資料來源:OHIM官網】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於2015年12月24日出版之歐盟官方公報,公布修訂歐盟商標規則(EU Trade Mark Regulation 2015/2424),新法將自2016年3月23日起正式生效,屆時OHIM也將更名為歐盟知識產權局(the 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共同體商標(Community trade mark,CTM)則更名為歐盟商標(the 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EUTM);新法生效日起,所有還有效存在及申請中的共同體商標(CTM)均將自動變更為歐盟商標(EUTM),所有線上申請的表格格式及規費等,屆時均由系統自動更新為新的版本。
這次修訂的歐盟商標規則係歐盟商標立法改革的一部分,此外還修改了歐盟商標指令(EU Trade Mark Directive 2015/2436),新的指令於公布後20日生效,成員國則需在3年內將其轉化為國內法。
新的歐盟商標規則維持歐盟商標和各國內商標併行的制度,並進一步調和二者的註冊程序,相關的重要修正包括:刪除商標申請必要圖示(graphical representation)之規定,以利非視覺感知的聲音商標、氣味商標等新型態商標之申請,並調降商標註冊申請的基本規費;修正前可指定使用於3個類別,修正後則以指定使用於1個類別為限,以避免商標浮濫申請;同時也調降了商標延展申請的基本規費。
共同體商標/外觀設計近二年案件量統計如下:
共同體商標/外觀設計統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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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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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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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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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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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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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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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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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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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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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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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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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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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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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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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註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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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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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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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了避免歐盟商標因商品指定範圍不明確導致保護範圍過大,對於歐洲商品上常見的小字「TM」,未來將被視為僅涵蓋其指定使用之商品和服務的「字面意義」(literal meaning of the goods and services listed in their identifications)。至於那些已提申指定使用於所有類別商品的CTM案,和2012年6月22日前提申的CTM案,則須在2016年9月23日前向EUIPO提出書面聲明,確認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哪些特定的商品/服務,否則將禁止這類商標案註冊原產地和地理標誌名稱。新法還賦予EUTM所有權人一項新的權利:攔截歐洲運送的仿冒品,即使其最終目的地在歐盟以外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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