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代理德商里莫華公司(RIMOWA GmbH)商標侵權訴訟案件,於今年8月18日獲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勝訴判決,法院令被告康鉅國際不得在旅行箱等商品上使用與里莫華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侵權商標,並命被告須賠償里莫華公司新臺幣3,357,000元。
查,康鉅國際在其商標Rowana上加一橢圓狀的外框,形成之樣式做為實際使用的商標,在視覺上與里莫華的註冊商標極為相似,且康鉅國際將大量使用在其所販售的旅行箱、行李箱等產品的外包裝上,與里莫華公司所販售的產品基本重疊,有侵害RIMOWA商標權之嫌。里莫華公司就此委託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商標侵權。經法院一審審理後,認定里莫華的註冊商標在國內相關消費者為普遍知悉而達到著名程度,屬著名商標;且被告康鉅國際的商標使用方式極為相似RIMOWA的註冊商標,加上對造雙方的經營產品相同,使得相關消費者極有可能誤認二者產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相關連之來源,而有混淆誤認之虞。法院判決被告康鉅國際不可使用該等商標在行李箱等產品上,並命其需賠償里莫華公司因商標權侵害所造成之損害。本案仍可上訴。
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主要承辦律師為李世章律師、陳瑞媛律師以及徐念懷律師。有關於里莫華公司及其商標產品的相關資訊,敬請卓參其官方網站http://www.rimow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