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院判決:商標使用需實際提供指定申請之商品或服務
一、判決摘要(Couture v. Playdom, Inc., No. 2014-1480 (Fed. Cir.), March. 2, 2015)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簡稱 CAFC)於2015年3月2日判決,認可美國商標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簡稱 TTAB)針對Walt Disney Co.主張 David Couture 所有之「Playdom」商標註冊,僅有廣告而無商業上實際使用行為,應撤銷商標註冊。
完整判決資料請參考:http://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4-1480.Opinion.2-26-2015.1.PDF
二、事實
(一)系爭商標
1. 名稱:Playdom(文字商標)
2. 類別:第41類(娛樂及教育服務,即提供音樂/錄影/電影之主題規畫及編劇建議之服務)
3. 申請基礎:已實際使用(Actual Use);初次使用:2008年5月30日;初次商業使用:2008年5月30日
4. 申請號:77487907
5. 申請日:2008年5月30日
6. 公告日:2008年10月28日
7. 註冊號:3560701
8. 註冊日:2009年1月13日
9. 申請人/所有權人:David Couture
(二)原告:Walt Disney Co.
原告於2010年收購了Playdom, Inc.(以下簡稱Playdom公司),Playdom公司專門設計Facebook 網路遊戲,曾於2009年2月9日申請註冊「Playdom」商標,但因系爭商標註冊在先,故無法取得註冊。原告收購Playdom公司後,便主張系爭商標申請時未實際使用,應予撤銷。
(三)TTAB裁定:撤銷系爭商標註冊
David Couture申請註冊「Playdom」商標時,實際上僅有在網站上廣告但未向消費者提供指定申請內容之服務,直到2010年3月才開始向消費者提供前述服務。故TTAB於2014年2月裁定撤銷系爭商標註冊。
(四)CAFC判決:支持TTAB之裁定
美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業使用,必須是商標實際使用或展示/銷售/廣告,且必須是實際上提供服務;但David Couture無法舉證在 2010 年前有向任何客戶提供服務之紀錄,故TTAB撤銷商標註冊之裁定,洵屬正確。最後原告終於順利取得「Playdom」商標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