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判決:
商標在先使用是事實問題應由陪審團認定
一、判決摘要(Hana Financial, Inc. v. Hana Bank, Supreme Court No. 13–1211, January 21, 2015)
在先使用之商標與後註冊之商標是否讓消費者對此二提供服務來源者有相同的商業印象,屬於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應交由陪審團認定。
完整判決資料請參考:http://www.americanbar.org/publications/preview_home/13-1211.html
二、事實
(一)系爭商標:
1. 名稱:Hana Financial(文字+圖形商標)
2. 類別:第36類(金融服務,即理財服務,包含抵押貸款、設備租賃融資、國際貿易融資、房地產融資、投資諮詢服務等)
3. 申請基礎:已實際使用(Actual Use);初次使用:1994年8月15日;初次商業使用:1995年4月1日
4. 申請號:74720201
5. 申請日:1995年8月25日
6. 公告日:1996年4月23日
7. 註冊號:1987227
8. 註冊日:1996年7月16日
9. 申請人/所有權人:Hana Financial, Inc.
(二)原告主張:
原告Hana Financial, Inc.主張自1995年起使用「Hana Financial」商標迄今,而被告Hana Bank則至2002年才開始使用「Hana Bank」商標,故原告「Hana Financial」商標在先使用日期遠早於被告「Hana Bank」商標之使用,原告應享有優先地位,被告不得繼續使用具有「Hana」之商標。
(三)被告主張:
被告Hana Bank商標如下,在美國最早開始使用日期:1994年7月13日:
(三)加州法院判決:
加州法院認為商標註冊在先與使用在先孰應取得優先地位,應視這二個商標是否讓消費者對其提供服務來源者造成相同的商業印象;而這個問題應該屬於「事實問題」而非「法律問題」,所以應該交由陪審團認定而非由法官決定。
陪審團調查後認為:被告Hana Bank之「Hana Bank」商標在先使用日可追溯至1994年7月13日,比原告初次商業使用日1995年4月1日更早;雖然原告商標註冊在先,但被告商標使用在先,因此被告並未侵害原告之商標權。原告主張侵權之請求駁回。
(四)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原告認為不應由陪審團認定故提出上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支持加州法院見解,同意商標使用乃事實問題,應交由陪審團認定。
(五)最高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於 2015 年 1 月 21 日判決,認為追溯裁定是由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去判斷提供服務來源者是否構成混淆,屬於事實問題,因此支持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之見解,認為將追溯裁定交由陪審團決定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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