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法修正
日本2014年修正商標法的重點如下:
一、擴增產地團體商標(Registration of Regional Collective Trademarks)的申請註冊主體:
日本於2006年4月放寬了產地團體商標的部分註冊要件,且啟用了註冊「產地地理名稱+商品(服務)通稱」之新制。例如某一地理名稱並具有一個通稱產品的商標,若有長久持續使用之事實且為消費者所普遍知悉,則得申請註冊產地團體商標,例如北海道米。
這類商標註冊的數量到2014年4月底已經有560件,原本只有商業合作社等團體得申請產地團體商標,但此次日本商標法修正將商業協會、工業協會、商會、工會及一些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也納入得申請產地團體商標之主體。如此一來將使得申請產地團體商標註冊更為容易。
而產地團體商標制度不僅能夠提升產地品牌的商標價值,也能夠達到對權利保護的功能,例如主張侵權賠償。
二、擴大商標保護的定義
本次修正將顏色、聲音及人類知覺可辨認之文字、圖像、記號、立體形狀及上述之組合,納入商標保護範圍。而人類知覺可辨認之商標,例如動態商標。
未來可能也被納入保護的還有全像圖(hologram)和位置商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