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自2014年6月2日起指定為黑白,保護不再涵蓋任何色彩之組合
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EU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下稱歐盟商標局OHIM)於2014年4月15日於官網公佈:歐盟商標(CTM)將進行修法,新法將自新的基準(Guidelines)公佈日,即2014年6月2日起生效。
此次歐盟商標法大幅度修正,OHIM主要從三個層次加以考慮:
1. 以黑白/灰階方式提申的商標,與彩色商標是否同一?
2. 將其他相關理由納入評估時,黑白/灰階商標與彩色商標是否仍同一?
3. 以黑白/灰階方式提申商標,後來是否為了真正使用之目的,所以改以彩色方式使用商標?
OHIM已於2014年6月2日正式更新基準內容,需特別注意。
1. Part B, Examination, Section 2 Examination of formalities:
以黑白/灰階方式提申並主張優先權之商標,與後來以彩色方式提申之商標不具同一性。換言之,若基礎案為黑白/灰階商標,但日後又申請註冊彩色商標,將被認為黑白/灰階商標與彩色商標不具同一性,故無法主張優先權。
2. Part C, Opposition, Section 2 Identity and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Chapter 3 Comparison of Signs:
新增補充規定:商標申請案如指定顏色為黑白版或灰階版,將被視為是各種色彩組合之一種態樣,因而保護範圍不再如現行法可涵蓋至各種彩色版,而僅限於該黑白版,實際使用之認定亦僅限於完全相同之黑白版的使用。
3. Part C, Opposition, Section 6 Proof of use:
商標申請與使用是否具「同一性」之認定標準,如前所述。
過去實務上,商標以黑白或灰階方式提出申請,保護範圍可涵蓋至各種彩色版。因此,商標代理人多建議申請人以黑白或灰階方式申請商標,保護範圍最大。但新的歐盟商標法實施後,以黑白或灰階方式提申之商標,保護範圍將不再涵蓋至各種彩色商標,尤須注意,如申請註冊為黑白商標,但日後實際使用者為彩色商標時,黑白商標將可能因未實際使用而遭撤銷。
基於此新規定,商標所有權人應重新檢視在歐盟申請或已核准註冊的商標,是否有必要額外提申彩色商標;在歐盟申請商標新案時,應考慮以實際使用之黑白或彩色商標提出申請,尤其是當顏色是商標圖樣的主要特徵,或實際使用之商標僅為特定色彩組合時,更應以實際使用之態樣提申,以免未來無法提出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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