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新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大陸商標局公告,新商標法將自同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商標法將聲音商標納入保護,同時規定「馳名商標」不得用於廣告宣傳(否則罰款人民幣10萬元),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上限則提高至人民幣300萬元。其他相關細節如下:
一、關於商標註冊事宜
(一)對於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註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撤銷、註銷、許可備案等申請,商標局於2014年5月1日後(含5月1日,下同)作出行政決定,適用修改後之商標法。但是,對異議申請中異議人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的審查,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二)對於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標局提出的商標註冊、異議、撤銷申請,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查期限。但是,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滿三個月者,應自公告期滿之日起計算審查期限。
二、關於商標評審
(一)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後審理的案件,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二)當事人不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裁定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後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異議和複審的主體資格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其他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三)對於已經註冊的商標,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和撤銷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5月1日後審理的案件,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四)對於當事人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商標評審案件,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三、關於商標監督管理
(一)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前,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處理;商標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5月1日前且持續到2014年5月1日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
(二)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並於2014年5月1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者除外。
對於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