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迪汽車「e-tron」商標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德商奧迪公司(AUDI AG)於2010年以「e-tron」文字,申請指定使用在汽車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案號099021891。智慧局以「e-tron」與已註冊之第1355859號「E-TON」商標構成近似,構成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第24條第1項規定,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以發文文號(100)智商40055字第10080082740號、核駁第0329775號裁定駁回。
智慧局駁回原因,主要是認為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二者皆為純外文文字商標,並無其他足資識別之部分,且二商標之外觀、讀音,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商品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之商標。
再以二件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來看:「e-tron」商標指定使用於「船舶及其零組件;飛機及其零組件;軌道車輛及其零組件;自行車及其零組件;汽車及其零組件;機車及其零組件」等商品;與據以核駁之「E-TON」商標所指定之「自行車及其零組件、機車及其零組件、汽車及其零組件」等商品相較,二者皆為「汽機車、自行車及其零組件」等交通工具商品,其原料、用途、功能大致相當,且常來自相同之產製業者,如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易使一般商品消費者誤認其為來自相同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則所指定使用之商品間應屬存在同一或相當程度之類似關係。
雖然奧迪申復主張,「e-tron」商標實際使用時,皆會與其著名之『audi』、『奧迪』商標連用,故消費者不至於產生混淆誤認。但智慧局認為單就「e-tron」商標來看,確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故仍不准其註冊商標。
奧迪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仍被判決敗訴;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時,則因未說明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有何違法之處,故遭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予以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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