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自2011年2月1日起調整商標收費
鑑於有些申請人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營業範圍,浮濫填寫商品或服務個數至所繳規費數額可容許的上限,造成審查資料庫過度膨脹,增加審查困難度與成本,智慧局決定適度調整修正其收費方式,並訂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又增訂申請人完全填寫電子申請系統內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者,依申請類別數減收申請費加以優惠,以提升商標審查效率。
另外,考量延展註冊費係屬權利維持費用之性質,對於已提出延展註冊申請之案件,於核准前若撤回申請者,則明定得退費。
據統計資料顯示,商標申請案中有90.3%之案件,指定使用的商品未超過20個,超過21個商品者約占9.7%。
商標收費調整重點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註冊申請費之收費方式
1. 指定使用在第1類至第34類之商品類別:
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20個以下者,每類新台幣(下同)3千元,商品超過20個,每增加1個,加收2百元。
2. 指定使用在第35類至第45類的服務類別者:
維持每類3千元。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的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5個者,每增加1個,加收5百元。
二、電子申請商標註冊之規費減收
申請人利用電子方式提出申請時,每件皆減收註冊申請費3百元。
完全依據電子申請系統內之商品或服務參考名稱填寫者,每類再減收3百元。
三、新增延展註冊申請費之退費規定
無論是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繳納的延展註冊申請費4000元;或是在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加倍繳納的8000元,只要於核准延展註冊前撤回延展註冊之申請者,皆可全額退還所繳的延展註冊申請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