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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局相關公告

【資料來源:智慧局官網】

一、因應商標商品服務名稱更正,電子申請系統已配合更新至2.5.1版,請於112814日前完成更新。

說明:

配合商標商品服務名稱更正,智慧局已於11281日起提供新電子申請系統更新版本,詳細更新內容請參考更新內容

新電子申請系統(HTML2PDF/WORD增益集及E-SET)用戶,請於11281日至814日期間,開啟HTML2PDFE-SET程式執行自動更新作業,或至智慧財產權e網通 [01案件申請]>>[下載新電子申請系統]下載安裝「HTML2PDF/WORD增益集 2.5.1版」與「E-SET 2.5.1版」新版程式,原「HTML2PDF/WORD增益集2.5.0版」與「E-SET2.5.0版」於112815日起將不再適用於電子收件。

 

二、經濟部公告訂定「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714

發文字號 : 經授智字第11252800620

訂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六條第四項。

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之委託、舉辦及受託資格。(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三、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之資格及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四條、第五條)

四、未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者,應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草案第六條)

五、申請登錄不合法定程式之補正。(草案第七條)

六、商標代理人在職訓練之辦理方式、時數採計及其違反之效果。(草案第八條、第九條)

七、商標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之申請。(草案第十條)

八、商標代理人得受委任商標代理業務之事項。(草案第十一條)

九、商標代理人之消極資格。(草案第十二條)

十、商標代理人之行為規範。(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十一、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管理措施。(草案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十二、商標代理人名簿應登載之事項。(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三、商標代理人登錄事項有異動者,未變更登錄之效力。(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四、明定任何人得檢舉商標代理人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草案第二十三條)

十五、商標代理事件評議會之召開及組成。(草案第二十四條)

十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五條)

 

三、公告「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英譯版

說明:「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智慧局業已完成英譯版,該英譯版可協助國際知識產權界對我國專利審查有關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的了解,並提升對外國申請人的服務。詳請參見https://www.tipo.gov.tw/en/lp-293-2.html

 

四、智慧局自11291日起受理設計專利申請案加速審查申請,試行期間至1131231日止,期滿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是否持續實施或修改方案

(一)        申請時點:設計專利案於接獲智慧局通知初審即將進行審查後,至接獲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之期間。

(二)        申請方式:依智慧局規定之電子方式為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試行期間免申請規費。

(三)        申請事由

事由1(第三人商業實施):應檢附第三人為商業上實施有關之證明文件(例如產品型錄、報章雜誌等),並應敘明該第三人資訊、實施行為及其起始時間。

事由2(所請設計獲得國內外著名設計獎項):應檢附與申請人名稱相符之獎狀及所對應獲獎外觀設計之證明文件。本事由受理之設計獎項如下:

1.      我國金點設計獎

2.      德國iF獎(iF Design Award

3.      德國紅點設計獎(Red Dot Design Award

4.      日本優良設計獎(Good Design Award

5.      美國傑出工業設計獎(International Design Excellence AwardsIDEA

事由3(新創企業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每一新創公司於同一年度以3件為限。本方案所適用之新創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公司設立期間之計算,自該公司設立之日起至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日止,未滿八年者;前述期間之計算,如主張優先權者,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申請人為外國公司者,應檢附外國公司設立日期之證明文件,並提供中譯本;該證明文件非正本者,應提供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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